VASP登記制將上路違者最重判2年 26家適用過渡條款

為強化洗錢防制,金管會已研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並配合修正 VASP 洗防辦法,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證期局官員表示,先前已有 26 家業者通過洗防聲明,將可適用過渡條款,在 2025 年 3 月底前都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違者將面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證期局主秘尚光琪說明,已經取得洗防聲明的 26 家 VASP 業者,必須在明年 3 月 31 日前向金管會辦理登記作業,由於申請過程可能需要補件,以及審查時間,金管會最遲於 9 月 30 日前准駁。

至於從未取得洗防聲明或新進業者,尚光琪表示,這些虛擬資產服務商都必須適用新制,儘速向金管會提出登記申請,要確定拿到登記核准才能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以往的洗防聲明只有行政罰,未來新制上路後將會有刑責問題,提醒業者留意。

尚光琪指出,VASP 登記辦法草案部分,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登記之條件及程序、業者管理及過渡條款等事項,共有 31 條。

在業者管理方面,根據第 10 條至第 15 條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遵守之一般遵循事項,包含法令遵循、留存法幣義務、資訊系統與安全、客戶申訴處理、資訊公告揭露及記錄保存等事項。

金管會訂定虛擬資產交換商 (第 16 條及第 17 條)、交易平台 (第 18 條至第 21 條)、移轉商 (第 22 條)、保管商 (第 23 條至第 27 條) 及承銷商 (第 28 條及第 29 條) 之應遵循事項。

金管會提醒,今年 7 月 31 日公布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 6 條將上路,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依 VASP 登記辦法第 5 條規定之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面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根據 VASP 洗防辦法修正條文第 14 條,金管會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函報。同時也要參考公會的自律規範,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若違反內控,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將比照一般金融機構,依照洗防法處以 50 萬至 1000 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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