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收賄吃案」才是檢察官系統的真正毒瘤


讀者投書:林尤超(前經濟部公務員、工程背景、司改研究者)

花蓮檢察官林俊佑,因愛女遭受霸凌,召警赴幼稚園興師問罪,曝光後輿論一片撻伐,結果原告被打成被告,傳將被調往澎湖,澎湖方面聞訊又公開表示不歡迎。最新的消息是,他被建請停職。可謂集一時之狼狽。

筆者對此並不以為然,認係外界反應過度,因為任何一個家長在小孩受到委屈後,都有可能到學校去討回公道,有糾紛叫警察也是很自然的事(警察還不能不去),如果沒有警察陪同,這位家長可能進不了學校大門。換言之林俊佑就算沒有檢察官身分,他一樣可以受害學生家長身分,叫警察進幼稚園,查明真相。

筆者讀小學時當班長,曾處罰女同學打手心,結果第二天,她媽媽就衝到教室來算帳。又報導指出林要求園方交出監視器畫面,這也無可厚非,因為他帶警察去就等同報案,制服警察代表公權力,當然可以要求查看監視器畫面及學生資料(但當時園方也可以拒絕,一般來說,遇地檢署正式公文才不能拒絕。)

整體來看,林俊佑作為,並沒有超過一般家長太多,任何一位盛怒的爸爸都可能如此,也都可以如此(召警闖校)。壞只壞在他的檢察官身份,遭到放大解讀。

挂一漏萬,檢察官真正問題在收賄吃案
相對於各界對林俊佑的韃伐,台灣檢察署真正敗德的黑暗死角,卻是從來沒有人過問。玆以台北新店某大型國宅為楔子,可引伸出地檢、高檢署聯合吃案搞鬼的縮影。原因是該社區一名退休軍法官,長袖善舞,屢次當選管委會主委,卻是貪贓枉法,社區人士屢次檢舉,不管証據再充分.最後都是不起訴處分,而且至少兩次,檢舉人看到他在偵查庭上,跟檢察官有說有笑(意謂我們都已經打點好了,你們這些傻子還告什麼?)。

分案系統崩壞 & 喬案
另外,蹊蹺的是,在近年的幾次檢舉,只要被告是他或者他的同夥,都是固定落到一位陳姓檢察官承辦,就算原本是別股承辦,到最後也會移轉偵查,到這位陳檢察官手中,當然是有說有笑,「互動良好」,最後不起訴處分,不了了之。這代表什麼?這顯示出兩個弊端,第一:地檢署的分案系統可以被買通,把案子交由特定檢察官(吃案專門)承辦。第二:地檢署內,另可搞鬼喬案,就算案子先分到其他檢察官手中,也可以透過「喬案」,移轉給特定檢察官辦理。

對告發案的不當限制
該長袖主委又長期勾結當地里長,互相做球給對方,玉成貪事,里長也曾被檢舉,明明証據確鑿,到了地檢署,經過長袖主委「運作」,又是不起訴,而且目前規定,檢舉公務員,只能作「告發」,告發案遇不起訴,且不得聲請「再議」,換言之,你沒有機會上訴到高檢署,另外地檢署對於公務員告發案之不起訴書,不登載承辦檢察官姓名,搞鬼檢察官再怎樣吃案,你都抓不到他。這就是目前ROC對貪官污吏提供的雙重保障:1.不起訴後不得再議。2.不起訴書內,檢察官不必具名。
當然也是變相鼓勵吃案,正好貪官有的是錢!(另如詐騙集團屢獲輕判或縱放,應當也是相同原因,詐騙集團有的是錢。)

偽造文書案成為照妖鏡
最近涉及該主委的一樁案子,甚至連新店地方法院也崩壞露餡!社區某受害戶填單申請調閱電梯錄影,來証明樓上係半夜歸來(製造噪音)。該主委為護航這樓上戶,用一段假錄影來欺騙受害戶,並禁止他觀看原版錄影,此戶不服,兩度召警欲看原版錄影,卻連警察也不准看。受害戶乃提告該主委偽造錄影,該主委為求脫罪,又偽造受害戶申請單,來証明該段假錄影就是原始所申請。承辦檢察官顧仁彧遂作出不起訴,但隨即受害戶發覺申請單係偽造,其內筆跡只有簽名逼真,其餘九成申請文字都是他人筆跡,顧仁彧發覺被騙,命書記官打三次電話通知受害戶聲請再議,結果到了高檢署,竟然駁回,指示重新提告。顧仁彧遂表示沒辦法救濟。

高檢署有鬼
照理說,案子有點複雜,當然應該發回原檢察官重啟偵查,若重新再告,一切都要重來。合理解釋就是顧仁彧無法被買通,該主委就買通高檢署,下令重新提告.架空顧仁彧。由此同時可証,高檢署分案系統也同樣崩壞,有心人透過運作,即可將再議聲請案,撥交給特定搞鬼檢察官承辦。而且目前制度,再議聲請遭高檢署駁回時,承辦檢察官不需具名,換言之,你沒辦法反攻他,這也變相助長二審檢察官肆無忌憚。

受害戶重新再告後,蔡姓女檢不顧該申請單有九成文字筆跡不符,拖延超過半年,突然大喇喇作出不起訴。受害戶乃列舉十餘處筆跡不符點,聲請再議,要求送刑事警察局作筆跡鑑定,卻遭高檢署給駁回。一、二審檢察官都在指鹿為馬,可以如此?用肚臍想大概就知道了。

法院對自訴的荒謬設限
民國80年代,不論告訴或告發,平民百姓都可以自行訴諸法院,不必經過檢察官,稱之為自訴,而且都一定允許上訴到二審。但後來卻設下門檻迄今,規定自訴必須透過律師提出。必須先花七萬元律師費,才能有正義。

這就把所有刑案都逼給檢察官辦,增加其吃案不起訴機會,而且對於檢舉告發案,檢察官不必具名就可以不起訴,完全沒有二審再議的機會。

法院也淪陷
那受害戶為蒐集證據,也對主委下屬幫助犯,作民事提告,結果被新店地院陳姓法官判成敗訴,理由竟然是:縱使該申請單遭到偽造,對你(受害戶)也「不造成損失」。出現這種離譜的判決,証明新店地方法院分案系統亦如同高檢、地檢署,同樣崩壞掉,有心人透過運作,即可將民事案,撥交給特定法官搞鬼。又其後不久,該受害戶為替鄰居出頭,與保險公司打車禍賠償官司,又碰到這位法官,他當庭問兩造是否願意抵銷和解,但判決出來卻是一面倒向保險公司,很顯然保險公司對他做了些什麼,以致於又出現離譜判決。


該軍法官主委與保險公司,顯然都是「有辦法」的人,他們有辦法滲透新店地方法院的分案系統,再挑選出能夠跟他們「合作」的法官來承審他們的案子。

以上所述,都是追蹤新店那軍法官主委的軌跡,順籐摸瓜,凡是跟他有關的案件,大多會交到特定檢察官、法官手中,最後出現離譜的不起訴處分與判決,也就是:司法碰到他就會轉彎,由他身上幾乎可以找到當前司法一切弊端。可以証明出地檢署、高檢署甚至法院的分案系統,都可以被滲透操控,而把特定案件送到搞鬼司法官手中,最後達到有事變沒事,吃案的目地。

以輕為重,以重為輕


於是乎,這些受賄吃案的檢察官以及荒謬的訴訟制度(分案方式有漏洞、告發案不能再議、再議駁回及告發案不起訴時,檢察官都不必具名、偵查期間拖太久,近乎怠惰...等等。),這才是檢察系統真正的毒瘤,要比林俊佑事件嚴重千百倍,長久以來未見法務部打算改革,社會輿論也麻木無知,把不正常視作當然。

對法務部的改革建議
一、地檢、高檢署不論告訴告發案件,應一律指派三位檢察官共審(八十年代曾經有過),賄賂1個人容易,同時賄賂3個人就不易,如此可以防杜大部份吃案搞鬼事件。


二、速審速結,不要拖延


目前1個告訴或告發案,從遞送到結果,經常耗時半載一年。而民眾陳情1999,不管再複雜,通常十天內,就會有答覆。同樣是公家機關為甚麼差別如此大?就在地檢署老大作風積習難改,一個簡單案件,明明當天、甚至一通電話就可以查明,卻要隔月30天後才再開第二次偵查庭,弄得檢察官、當事人都記憶模糊,效率廢弛。鄭重建議:偵查庭應改為隔週開!若說案子多,這不是理由,早辦晚辦都是要辦,為何不趁早辦?惡性循環拖拉,都是人為因素,舊習難改所造成。


三、檢察官應該善用警察、調查員,主動快速偵查


明顯如上述偽造申請單案,受害戶之所以提告,就在長袖主委阻擋警察觀看原版錄影,這就表示魔鬼藏在錄影內,承辦檢察官,就應該立刻指派新店分局前往該社區,強制拷貝關鍵錄影,做為最重要的調查。但是顧仁彧檢察官沒這麼做,卻要被告主委負責提供錄音拷貝,如同叫鬼拿藥單,必然作假,而且隔一個月才開庭一次,沒多久社區原版監視錄影就到期自動洗掉,變成死無對證,衍生後來諸多偵辦困難。


四、地檢署應該成立案情監督小組


該小組由優秀檢察官組成,刑案當事人發覺檢察官辦案不周延時(如上條),可以立刻反應給該小組,審查後建議承辦檢察官改變偵查方式,以免錯失良機。


五、地檢署應該檢討分案系統,防堵漏洞,查明為什麼特定案件會流向某些搞鬼檢察官承辦。


六、告發案件不起訴時,地檢署檢察官必須具名以示負責,並且應該開放再議,這事關公務員肅貪,且避免一審吃案,非常重要。同理,告訴案再議駁回時,高檢署檢察官也必須具名負責。

對法院的建議


一、恢復開放當事人無條件自訴
,廢除必請律師之陋規(太貴太貴)。更應開放地檢署不起訴案件之自訴,以制衡檢察官吃案。但為避免濫訟,可以仿照民事庭,酌收五百、一千元之訴訟費用;對於業經地檢署不起訴之案件,可以調高訴訟費用至兩千元,如此可以兼顧伸張正義&防杜濫訟。

二、一切法庭,包括簡易庭,都應當指派3位法官共審,不可縱容一官獨裁,都應當指派3位法官共審,理由同於地檢、高檢署,賄賂1人易,同時賄賂3人難。

三、速審速結,勿拖延
全同於地檢署,除非必要,皆應將目前隔月開庭一次,改為隔週開。

四、靈活運用警察、調查員主動調查,不要完全仰賴當事人自行舉証,此極有助於快速結案及避免偽証。古代法官還會微服出巡,現代法官檢察官多是窩在冷氣辦公室。

五、比照地檢署成立案情監督小組,接受當事人陳情,適度的對承審法官提出建議及提醒,增進辦案效率及防錯。

六、比照地檢署檢討分案系統,調查為什麼特定案件會流向某些搞鬼法官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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