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酒駕修法加重刑罰一事的延伸性思考

讀者投書: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專任教授)

針對酒後駕車肇事所造成的各種不幸事故,再加上政府公權力一直無法找出有效的停損措施,這除了是導致民怨四起外,甚或引發集體的激憤情緒而出現更多的社會不安,對此,相與關聯的延伸性思考,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對於酒肇現象的考察論述,是要有兼具整全多層的綜融探究,畢竟,扣緊從飲酒、駕車、出事到傷人或致死的發展歷程,這使得關乎『酒肇』的因應對策,宜是要有從規範性層次到工具性範疇;從飲酒、酒駕到酒駕肇事;從上游的酒商、中游的店家到下游的當事者;從刑責的判決到民事的賠償;以迄於從事前的宣導到事後禁制等等的議題思考;連帶地,落實在技術層級的操作界定,那麼,相關的模糊地帶更是有它加以廓清的必要,比如說:

對於酒駕容忍程度的寬鬆範圍,從只要是酒後駕車就不分濃度予以直接判刑,抑或顧及到吐氣後酒精濃度的毫克數值或是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比例;再則,酒駕一事究竟是係屬於第1次的初犯或第2次的累犯抑或是超過3次的慣犯,藉此針對不同的酒精濃度而有刑責不一的量刑;至於,針對酒後駕車及其肇事出險的後果程度,這其中又是否有無回應於從自戕到傷人、從輕傷到重殘或者致死,以思索包括從未必故意到緩刑輕判或蓄意謀殺、從自首和解到加重刑責、從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或改列為殺人罪、從罰鍰到加重罰金或吊扣駕照、從不准再考駕照以迄於逕自施以鞭打等等的處遇方式;連帶地,從酒駕的單獨本人到酒肇的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s),那麼,究竟是要針對一個或多造的「人」或是一輛或不同的「車種」,以規劃諸如是對於「人」的酗酒成癮禁戒處分、關禁閉以限制人身自由、同乘共責連坐處分以及是對於「事」的強制加裝酒精鎖等等的停損措施。

總之,在這裡的思索真義還是要回歸到關於「再犯之虞」的消極性提問,而這也有其必要去將『酒肇』進一步地提升視為一項客觀的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藉此正視到從飲酒的歸因事由到酒後的交通易行以及酒肇之後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等的貫通性思考,畢竟,『酒肇』所對賭的乃是從一時僥倖的酒駕偏差行為,逐漸蔓延為眾人皆是如此的虞犯行為,以迄於惡化成為一種人神共憤的損己害人行為,就此而言,懲治禁制的法律要如何搭配習以為常或是見怪不怪的風土民情,這才是酒肇事件之所以失控之所在,以此觀之,需要連坐處分又豈止是車內的乘客,而是共責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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