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縣市訂立規定前 公眾場合禁止細微粉末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閣揆毛治國下令所有公共活動全面禁止使用彩色粉末,內政部今天邀集相關部會研商,次長陳純敬指出,會中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部分室內或室外,在辦理體育、休閒等聚眾活動時,如果要噴灑可燃性細微粉末,都必須經過各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雖然相關法規的罰鍰只有3千元,但如果活動營收超過罰鍰上限,主管機關就可以酌量提高罰鍰金額。(李人岳報導)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引發易燃彩色細微粉末的安全性問題,閣揆毛治國下令所有公共活動全面禁止使用彩色粉末,並且要求相關單位儘快訂定管理辦法。內政部29日邀集環保署、勞動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開會研商,次長陳純敬指出,會中決議,根據消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未來在公共場所,不分室內或室外,在辦理體育、休閒等聚眾活動時,如果要噴灑可燃性細微粉末,必須經過各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而且要自行舉證不會造成傷害。

陳純敬:『們也有一個決議,就是將來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辦理體育的活動、休閒的活動或其他聚眾的活動時候,如果你是用噴放或者是噴灑可燃性的微細粉末的行為,如果沒有經過該管主管機關、也就是各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不可以做這樣的行為。』

消防署官員指出,原有條文是針對施放天燈等活動,如果違法從事這類容易招致火災的行為時,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不過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如果違法行為的獲利所得超過罰鍰上限,主管機關就可以酌量提高罰鍰,不受3千元的上限規定。

陳純敬表示,這項法規命令在預告10天後就可正式公告執行,在各縣市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完成制訂管理辦法之前,全台都禁止舉辦噴灑粉末等類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