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矛盾 張通榮關說案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酒駕婦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認定二審對張通榮究竟是教唆還是脅迫員警放人,判決理由矛盾,將原判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張通榮被控在民國101年9月得知女子廖美秀酒駕拒攔檢還打傷女警,他到基隆安樂派出所質疑警員執法過當,並關說縱放廖女。

基隆地院102年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刑,判處張通榮1年8月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公益金新台幣200萬元及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二審合議庭去年5月認定,張通榮犯後未深自警惕,還聲稱是出於善意到場關心警民關係,依舊辯解卸責,因此撤銷緩刑。10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