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除夕至初三上班 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農曆春假即將到來,為維護勞工權益,行政院今(6)日表示,依據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若要求勞工上班,應加倍發給工資,若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補休;違法雇主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農曆春假即將到來,為維護勞工權益,行政院今(6)日表示,依據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若要求勞工上班,應加倍發給工資,若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補休;違法雇主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根據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上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行政院指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近年來因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要員工在休假日上班,勞工若同意配合在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上班,除原本約定照給的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行政院表示,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也可依其意願,在雇主同意下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想把休假調到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才行。

行政院說,春節期間勞工的出勤及工資給付,雇主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雇主如果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社會局(處)申訴。

行政院強調,違法雇主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仍應補付工資。同時也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