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轟斃友 男自首輕判13年

台北市一名男子因認為友人會對家人造成威脅而有怨隙,前年八月傍晚,見友人再度上門,憤而持槍朝友人後腦及太陽穴各開一槍,把對方擊斃,案發後向警方自首。台北地院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疑不滿友人黃姓男子屢次持槍上門恐嚇,會對他家人造成威脅。民國102年8月間,當他得知黃姓男子要來家裡,為免波及家人先通知妻兒不要回家,獨自在家接待友人,但因兩人發生口角衝突,林姓男子憤而持槍朝友人頭部開槍,當場把對方擊斃。林姓男子殺人後向警方自首。

台北地院審理時,林姓男子雖坦承殺人,但辯稱槍是黃姓男子所有。法院根據鑑定,指兇槍沒有殘留黃姓男子的DNA,認定槍是林姓男子所有,考量林姓男子符合自首要件,又對死者母親表達歉意,認定觸犯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輕判有期徒刑1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