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機構須以法人成立 營利思維推長照 為產業注活水

中國時報【倪浩倫╱台北報導】 《長照服務法》日前通過修法,現有機構除非要擴充或搬遷,否則不受法人限制,而新成立的住宿型機構,須以法人方式成立,但設立標準較寬鬆,似乎不排斥業者以營利思維經營。專家認為,政府確實應以營利思維去推長照,有助擴大整個產業,創造更多各種職務的工作機會。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舉辦《落實長照2.0、強化資源整合力、提昇照護者權益》座談會,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崔麟祥說,從長照10年、到現在的長照2.0,政府一直都用「非營利」方式去推長照,儘管不斷的補助經費,仍易使得職務僵化,無法替長照產業注入活水。 立院本月初讀通過長服法修法,衛福部次長呂寶靜說,未來將增訂的長照社團法人法,會讓業者以較寬鬆、彈性的方式成立機構,不同於財團法人,只要3∼4人便可成立長照法人。 外界擔心,長照機構若以長照法人成立,結束營業後「資產都將被政府沒收」。衛福部照護司司長蔡淑鳳說,這是外界的誤解,機構成立時,需設立董事章程規範,內容可註明「解散後的資產分配」,政府不可能去沒收;她補充,會規定長照法人,將1成盈餘留做人才培訓、2成作為永續發展基金,且不同於財團法人「盈餘不得分配」,長照法人可自行依章程規定使用剩餘7成。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陳素春補充,考慮到機構內多為衰弱、無法替自己權益發聲的住民,政府要更保障機構品質,才要求機構「法人化」,讓機構較有制度、易永久存續,且受到更多的監督。 崔麟祥認為,政府若能用營利的思維推長照,將使長照機構有更多包括企畫人員等職缺需求,吸引更多人才進入、替產業注入活水,有助於整體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