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特偵組好廢?那就乾脆廢一廢?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現任法務部長邱太三,日前在回覆立委蔡易餘書面質詢時,公開表示將廢除特偵組,且最快預計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案修法。此番言論,宛如在檢察體系投下一顆震撼彈。

難道,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才風光成立,偵辦過林益世案、國安秘帳案,甚至是前陳水扁總統自己的國務機要費案等多起國內重大弊案,一心一意要「打老虎」的特偵組,將要正式走入歷史了嗎?

特偵組怎麼來的?又是誰可以進入?

特偵組的全名為「特別偵查組」,設置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成立的目的,是為了要積極查辦涉及總統、副總統、各部會首長及上將軍階之貪瀆案件,及其他重大貪瀆、財經、危害社會法治犯罪之案件。

它的前身,是民國89年7月時,高檢署為了加強查緝中央地方政府高官、民代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掛勾等重大瀆職案件,因而依據行政院的「掃除黑金行動方案」,特別成立了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並分別在臺高檢及臺中、臺南、高雄高分檢成立四個特別偵查組。

到了民國95年,在立法院肯定下,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將這個原來屬於臨時性任務的「特別偵查組」,加以法制化,讓它能提升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制機構,便在民國96年4月時,正式成立了。

既然特偵組的設置如此特別,我們來看一下特偵組的權限到底有多大:特偵組辦案,是直接由檢察總長指揮,檢察總長可以依照案件的情況,親自挑選適合的檢察官、調度相關的專業人力來支援,組成一個高效能的直屬團隊。

而從《法院組織法》第63之1條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特偵組檢察官的特別之處,在於他們執行職務時,可以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的職權,也不會受到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的限制,並且,還能借調相關機關的專業人員來協助調查。

特偵組有人有權,辦案卻總惹爭議?

可是,聽起來非常威的特偵組,自民國96年開始運作以來,卻是爭議不斷。如偵辦扁案時,特偵組檢察官曾誓言「辦不出來,就下台一鞠躬」,引發特偵組早已「推定前總統陳水扁有罪」的爭議,或是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嫌大巨蛋等三大案,卻又在政黨輪替的敏感時機,全部迅速簽結。

這些爭議,都讓人懷疑是政治力介入了司法案件,而被質疑有辦案不公、濫權偵查、選擇性辦案、淪為政治打手、缺乏監督機制等問題,導致特偵組不但無法達到當初檢肅重大貪瀆案件的美意,反而加深了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

各位可以回頭想想,這成立十年的特偵組,本來只是臨時性的任務編組,後來才變成正式的編制組織。但是,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早在民國17年就開始公布施行了。難道,在特偵組成立前,相關涉及政府高層的貪瀆案件、全國性舞弊性案件、特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等全國性重大案件,就沒有檢察官會去處理嗎?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是要求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就應該主動開啟偵查,並沒有限制哪一個審級的檢察官,才能辦哪一種層級的案件。如近日兆豐金涉海外洗錢一案,高檢署為了釐清相關案情,隨即召開了協調會來研討如何分工辦案,並決定由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充分展現檢察一體積極主動的辦案能力。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設一個特偵組,認為「沒有特偵組就不能打老虎」,豈不是擺明了在質疑地檢署檢察官們的辦案能力嗎?

全民的特偵組?還是總統的錦衣衛?

當初,為了這個特殊組織,能獲得民意基礎,提高民主正當性,並充分發揮功能,立法院在民國95年1月修訂法院組織法時,特地將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從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這等於是讓檢察總長能夠獲得「間接的民意基礎」,但同時也表示檢察總長應該要向全體國民負責。因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之1條第5項的規定,立法院得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到立法院報告。

但是,如果案件偵查後,立法院決議通過,要求檢察總長向立法院報告,檢察總長卻不來呢?立法院能有什麼制衡的手段嗎?因為,像在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0項,也規定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不用到立法院備詢。但,過去也曾發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到院備詢,他卻硬是不來,立法委員也完全無可奈何。

再者,當初為了要減少檢察總長的政治色彩,避免特偵組辦案時遭受政治力干預,才改變原本檢察總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的情形。但在馬王政爭時,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還是直接向總統馬英九報告了偵查中的案子,不禁讓人想問:檢察總長的「老闆」到底是「總統」還是「全民」?由這樣的檢察總長所帶領的特偵組,到底是全民的特偵組,還是用特偵組美名來包裝的總統專屬錦衣衛?

如不能杜絕政治介入,打的老虎能受公評嗎?

我們不否認特偵組在多年偵辦重大案件上,確實有可能可以達到一般檢察署無法做到的成效。但,這些年來,特偵組在辦案過程中,始終無法擺脫政治色彩的介入。在歷經如此多的爭議後,是否仍堅持需要這樣的一個常設組織?如果回復成原本臨時性編組的性質,是不是也能夠達成偵辦此類特殊案件的目的,還可減少爭議,達到節省司法資源的可能?

至於特偵組常受人批評的一大爭議——濫權偵查,恐怕不只是特偵組特有的問題,而是涉及整個檢察體系。因為,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可以主導偵查,可說是權力獨大。因此,除了特偵組之外,如何在司法改革上,改善檢察官專權擅斷的辦案手法,更是檢察體系的當務之急。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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