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鈦光:公告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Wacom Co., Ltd.代表人孫明申,日商台灣和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4/06/30-106/06/24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