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禁止旅行業與傳銷事業合作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鑒於近來民眾迭有反映國外旅遊公司透過網路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銷售旅遊服務(商品),並以提供旅遊獎勵金免費環遊世界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國外行程、機票、訂房及租車等為誘因吸引消費者入會,及國內傳銷事業與旅行業合作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行銷旅遊商品,交通部觀光局表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旅行業屬特許行業,須向該局申請核准繳納保證金並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經營旅行業務。 傳銷事業非旅行業,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不得經營旅行業務;又旅行業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第49條第14款規定,其分支機構須以分公司名義設立並須依規定提高履約保證保險及保證金,且不得透過非屬分公司之傳銷事業通路或包庇傳銷事業經營旅行業務,以合法掩護非法,亦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故為維護旅遊市場商序,保障消費者權益,該局於104年3月31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行業公協會召會討論後,已責令旅行業不得與傳銷事業合作變質經營旅行業務,違反規定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觀光局並提醒消費者注意國外旅遊公司或傳銷事業銷售的手法與花招,勿在誘惑下加入會員,並仔細評估該傳銷方式是否適合自己及家人的工作休閒、旅遊習慣及經濟能力。另國外旅遊公司在國內未設有分支機構,消費者倘入會或參加其舉辦之旅遊活動,一旦發生旅遊糾紛,其權益恐無法保障,且亦非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糾紛調處及代償之對象,爰請消費者參加旅遊時,務必選擇國內合法旅行社,以維護自身權益。 (自立晚報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