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人行環境的愛與不礙
文:張家瑞(國立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 教授)
提供行人無礙的通行環境是世界各先進國家治理城市內人行道設施的重要目標,我們先由法令規章來瞭解,所謂人行道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一般民眾行走在鋪設有人行地磚之地面道路即屬人行道之範圍,依據該條例,機車是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車及臨時停車;再依據該條例第90-3條規定,除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在人行道上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外,人行道上是不得停放車輛的。
繼續由政府透過法令修改,營造無礙人行環境的積極作為來看,內政部於民國110年8月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針對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接者,於民國111年2月修正「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6章,為建構都市友善安全步行環境,依據設計標準,定明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留設人行道;另為使道路斷面有效利用,依據設計標準規定,定明寬度12公尺以下道路且緊鄰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可供行人無礙通行時,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以滿足各類用路人的需求。
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長達14年來協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作業」,內政部營建署自民國106年度起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為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成果暨各縣市政府亮點及優良案例能擴大宣傳效益,辦理優良案例評比業務督導與現地勘檢,提供各縣市政府道路環境改善交流機會,以相互激勵改善道路品質進而提升全臺灣整體人行環境,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舉辦「馬路好行」頒獎典禮,有效推動建構市區道路無障礙人行環境,並積極督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落實執行清查及改善工作,逐步貫徹執行無礙環境的成效。
讓我們攜手共創、共享、共融於愛與不礙的人行環境!
(本投書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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