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車商代申退稅 須注意申請期限

進口車商代申退進口汽、機車已完納貨物稅時,應注意申請期限並檢附正確文件,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基隆關昨(十七)日表示,目前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規定,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半年內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之案件,進口車商逾期提出申請為常見退案原因,因此該關籲請進口車商留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相關規定。 報廢中古車輛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者,應於報廢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例如中古車輛報廢日為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應於一○六年六月一日(含)前提出申請。 報廢中古車輛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者,應於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例如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為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應於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含)前提出申請。 基隆關提醒,進口車商代消費者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中古汽、機車及購買之新車登記為同一人,免附戶口名簿影本,如為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則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請業者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