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攜藥品及醫療器材入境 重罰

出國攜帶藥品及醫療器材入境,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也切勿貪圖小利為他人攜帶藥品或有販賣行為。如有違反,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臺北關稽查組日前查獲韓籍旅客自仁川搭乘長榮航空班機,以手提行李攜帶約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之注射用肉毒桿菌素三百零八瓶、舒顏萃植入劑三盒及美容針達五百支,企圖闖關走私入境。由於該旅客違反藥事法,海關除將貨物扣押外,全案並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臺北關表示,注射用肉毒桿菌素、舒顏萃植入劑部分,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用藥物限量表,旅客攜帶自用針劑產品須持醫師處方箋始得輸入,數量超過限量表一倍以上、非自用目的或有販賣行為,如未經核准,則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禁藥。美容針部分,衛生福利部核定以醫療器材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