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可補休 最多3天

中國時報【潘杏惠╱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天開會決議,陪產假若碰到例假、國定假日將可補假,勞工最多可增3天假;另外勞工懷孕後,若因安胎、孕吐、產檢等生產因素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或扣全勤獎金、考績及其他不利處分,新規最快下半年實施。 請產假方式未達共識 剛陪太太生產完的黃先生說,太太是剖腹產,3天陪產假根本不夠,得用事假、特休或家庭照顧假的名義請假。孕婦郭小姐表示,自然產要在醫院待3天,但剖腹產要待5至7天,樂見陪產假將在例假、國定假日外加。 新北市上月拋出產檢假、陪產檢假等利多政策,勞動部昨天邀集勞資雙方、婦產科醫學會、銓敘部及五都討論,確認不另增產檢假、陪產檢假等名詞,改放寬產假認定,產假維持現行8周規定,但分娩前1個月才能請的半數產假,放寬到懷孕後就可請,不過資方以產假從連續放改採零星放,將增加例假日休假為由反對,會議未能達成共識。 不過,現行陪產假規定,配偶分娩當天及其前後2天的5天內,可擇3天請假,若遇例假、國定假日不另外給假,會中初步達成共識,未來可望將例假日、國定假日外加,勞工實質上最多可多增3天假。 舉例來說,周休二日的女性勞工在星期五生產,先生若從星期五開始請陪產假,至多只能請到星期天,但新規上路後,扣掉周末例假日,先生最長可請假到星期二,若剛好遇上國定假日,又可多增1天。但勞動部強調,「被吃掉的陪產假」一定要在限定期限內放完,細節須再討論。 安胎請事假不算缺勤 另外,勞工請產假雇主雖不得視為缺勤,會中也初步擬定,勞工懷孕後,若因安胎、孕吐、產檢等生產因素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或扣全勤獎金、考績及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生育的休假條件比公務員差很多,公務員生產前、後的產假都可扣除例假日,相當64天假期,會中也有共識,將努力縮短兩者間差距,但細節需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