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院播政令宣導 立院初審刪除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電影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的電影片、幻燈片規定。

現行條文規定,電影院應依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且業者若違法會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不過,朝野立委認為此條文不符時宜,看電影應純娛樂,不應有政令宣導目的。經初審通過,刪除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