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占用公地 未見取締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
台南市蓬勃發展,新屋開工率高,為提高能見度,房地產廣告如雨後春筍般不斷竄起,甚至以鐵架違法占據公地,不過受限人物力,查報後卻遲遲未見取締,等到政府有餘力時,房地產可能已經銷售一空,建商跟代銷公司獲利落袋,不但凸顯公權力不彰,並影響民眾居住品質與用路人安全。
安平、北區房地產蓬勃發展,屬於房地產一級戰區,包括店面、住宅及大樓報請開工件數,都比往年增加,以今年一至十月為例,安平區獨棟件數申請高達一百二十七件,大樓部分也有一百七十九件,單以獨棟屋來說,從民國九十九年起,動工件數每年都超過上百件,甚至去年還多達近一百五十件。
到處都在蓋房子,行銷與能見度就相對重要,許多建商或代銷公司乾脆將腦筋動在公用土地上,在水溝水泥地上公然設置「藝術燈招牌」,類似公車站牌,有鐵架及大型木板,且短短一條路即可見數十支,有民眾屢向市府、區公所投訴,影響環境觀瞻及交通行駛安全,卻遲遲不見處理。
安平區公所表示,民眾反映都有查報,這也是區公所的責任,但查報後的拆遷、處罰等相關條例,歸屬工務局管轄,區公所也發現,近來建商、廣告公司愈來愈大膽,設置愈來愈多,且甚至「侵門踏戶」,公然在市府及公務機關附近設立,置公權力不顧。
民眾舉報,抨擊一堆的招牌,除妨礙觀瞻,且設立在十字路口處,影響到駕駛的視線,希望政府拿出魄力,不要建商賺了白花花銀子,卻是以踐踏公權力方式賺入口袋。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
建商、代銷公司在公地上設置藝術燈招牌賣房子,工務局表示,此舉明顯違法,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相關辦法,將限期拆除,若不處理,將可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款。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及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的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有擅自建築者,除勒令拆除,且可予以處罰。
工務局表示,水溝用地屬於道路用地範圍內,建商或代銷公司在其上設置招牌,即是違法行為,會先限期要求自行拆除,通常以一個月為限,若不拆除,將可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款。
有樣學樣,一家設立後,其他公司也跟進,一條路甚至出現數十支招牌,安平區公所強調,民眾檢舉後,區公所都依法查報,也送交工務局相關單位,不過工務單位限於人物力,無法全面執行;工務局則指出,會函知建築投資等相關公會,從上游端,約束會員不要任意觸法,安平區公所也表示,若工務局人物力有限,可以編列預算委託區公所代為執行,早日還給民眾舒適的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