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金融透視/大陸保監會明確險企准入退出條件

5月8日,大陸保監會公佈《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要求按照“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穩步推進”的原則,對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歸類細分,並確定了相應的准入和退出條件。 據悉,《辦法》將統一適用於中外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性保險公司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以及保險互助社的業務範圍不適用本《辦法》。《辦法》所指的業務範圍主要指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一是通過對業務範圍的合理劃分,鼓勵保險公司發展保障型業務;二是通過適當限定新設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在源頭上增強保險公司精耕細作、注重服務、不斷創新的內在動力;三是通過將業務範圍調整與償付能力等監管指標掛鉤,促使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資本管理能力、風險管控水準和合規經營意識。 根據保險業務特性,《辦法》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其中,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機動車輛保險、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責任保險、船舶/貨運保險、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農業保險、特殊風險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投資型保險。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辦法》分別確定了各項業務所對應的准入資質。對於基礎類業務,主要規定了註冊資本要求。對於擴展類業務,設置了財務、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經營等3類條件指標,其中,財務指標包括最近3年年末平均淨資產、償付能力充足率等;風險管理能力指標包括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資訊系統等;合規經營指標包括經營年限、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 《辦法》指出,對於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類業務,在獲得基礎類前三項業務經營資質後,方可申請增加擴展類業務,且每次只能申請一項,兩次申請的間隔不少於6個月。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鑒於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沒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財產保險公司可自行選擇確定新增業務。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具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順次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和變額年金業務。 《辦法》規定,對於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以採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制業務範圍的措施。《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在實施業務範圍退出過程中,應當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大陸國研網專供,作者:高嵩) 【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