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團體籲各縣市設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

【記者唐澄暐綜合報導】近日媒體曝露多起不適任教師案件,但由於教評會處置曠日費時,讓學生、家長及校方徒增痛苦。全國校長協會表示,這是「教部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政策跳票」的後遺症,並認為《教師法》申訴條文修法應列入立法院優先法案。另外,校長協會也呼籲教育部應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成立獨立的「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方能加速處理機制。 龍潭三坑國小邱姓學童遭不適任的黃姓老師誤導食用氫氧化鈉,造成舌尖潰爛,家長會最近大動作遞交陳情書,要求校方立即撤換不適任老師,縣府教育局則秉持程序原則,給予不適任老師輔導空間,不僅家長會不滿,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25日也點名縣教育局「反應太慢」。 校長協會認為,現行體制往往難以明快處理,屢屢導致問題惡化。人本基金會日前也召開記者會,以北市建安國小梁師體罰案為例,梁師違法體罰逾10年,期間校方數度懲處與輔導均無法阻止其再犯,人本基金會因而抗議不適任教師沒有退場機制,還可以領近2千萬的退休金。 校長協會呼籲,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有所不足,各縣市教育局應成立獨立的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由專家、校長、教師、輔導人員組成,只要有案例提報,便進入學校進行訪視,透過獨立、公正的單位進行調查,將能避免關說、黑函,及部分校長與教師的不作為。 但根據目前教師法規定,不適任教師調查結果必須經過學校教評會審議,未來若要設置獨立小組,小組調查結果必須回到學校教評會審議,而難以避開人情包袱與主觀評斷。因此,校長協會呼籲朝野兩黨黨中央協調行政院及立法院,本會期儘速完成《教師法》,以導正社會各界對公部門處理不適任教師案師師相護、曠日廢時的印象。 校長協會認為,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大幅降低教師代表,由目前的2/3改為1/3,並增加家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代表。教師不論任何身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教師法申訴規定,只能擇一適用之。 另外,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做成申訴或再申訴決定者,視同訴願決定,得逕行行政訴訟之相關救濟,以節省半年到一年的訴願處理時間,兼顧程序正義,並且保障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