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排、違停殘障車位最高罰2400

有鑒於道路交通並排停車、違停殘障車位問題嚴重,立委羅淑蕾等二十一人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違規停車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以下罰鍰,提高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特別對於並排停車、占用殘障車位,及顯有妨礙他人通行之違規,要求處以最高罰鍰二千四百元,這項草案七日並經院會報告後交由交通委員會審查。 羅淑蕾指出,現行處罰條例五十六條雖已針對並排停車、違停殘障車位,與顯有妨礙他人通行之違規事項做出處罰,可是實務上並未加強取締,且罰鍰過低無法有效嚇阻行為人不良駕駛之習慣,故研擬將該條罰緩項目提高至二千四百元。 她表示,國內駕駛人因一時方便,發生並排停車案件時有所聞,以台北市中山北路、師大路為例,上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驚人,以外側慢車道為例,慢車道約為八米,若不良駕駛人併排停車,車道瞬間縮減至三米,影響交通甚大。 此外,針對並排停車、違停殘障車位,以及顯有妨礙他人通行之違規,羅淑蕾也配套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正案,以一次違規記點三點,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若違規記點共達六個月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中所列條款之一者,就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