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捐協會:捐贈與受贈不應互相指認
死刑犯同意行刑後捐贈器官,卻因首度有醫院拒絕而成為話題,長期關懷捐贈與受贈者家屬的器官捐贈協會秘書長吳英萊認為,死刑犯有同意器捐的人權,應該尊重他們的意願,但受贈者的壓力其實是很大的,目前不成文規定,就是捐贈與受贈兩造不應互相被指認出來,即使執行死刑是新聞,政府也不應該同步去公布器捐的細節。
▲ 避免重生的受贈者有被索情的壓力,器官捐贈協會表示,目前不成文規定,捐贈與受贈兩造不應互相被指認出來。
本身是捐贈者家屬的吳英萊表示,法律上規定器捐不能買賣,事實上索錢不是問題、索情才是問題,因為家屬思念親人的情緒很強烈,對於受贈者來說其實是很大的壓力,因此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將感謝與關心的心意,透過醫護人員或器捐協會轉達,而不讓捐贈與受贈方直接面對面。
近年來,器捐協會曾辦過受贈者與捐贈者家屬的團體活動,吳英萊指出,活動的目的是讓家屬親眼看到這些受贈者的重生,能夠幫助撫慰情緒,但最大原則依舊是不讓實際的捐、受兩造認出對方,避免無謂困擾。
吳英萊強調,遺愛人間是在生命無法繼續延續時,用另一種方式讓其他人能活下去,對於死刑犯器捐,她認為若囚犯已被宣判必須執行死刑,他們當然有權跟一般人一樣遺愛人間,只要是心甘情願,醫院不應該拒絕。
不過吳英萊認為目前死刑犯器捐,因為官方同步公布訊息,其實會讓醫院以及受贈者有很大的壓力,等於讓潛在的受贈者明確知道器官來自死刑犯,也打破不能指認的不成文規定,讓器捐的美意被打折扣,甚至被冠上「為了取器官而執行死刑」的汙名。
吳英萊回憶多年前曾有1個十大槍擊要犯,行刑後捐出心臟,也是因為消息舉國皆知,結果受贈者後來還曾被指責「你怎麼接受這樣的心臟?」她強調捐贈者有人權要做善事、受贈者更該被保護,或許少一些張揚,才更符合器捐行善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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