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視同謀殺! 立委擬修法嚇阻

【台灣醒報記者劉運台北報導】不可以殺人,但撞死人可以?為了有效嚇阻酒後開車,立法委員今天在立院研擬修改刑法,到場的立委、學者及法界代表一致認同,酒駕致人死者刑期下限應由1年以上調至3年以上,不得緩刑,並仿效日本法律,將酒駕者列為「故意犯」,並要求警政署落實取締酒駕。 有鑑於酒駕致死人數,高於其它刑案致死人數總和,且低刑責判決無法對肇事者取得嚇阻之效,立委趙天麟、李昆澤、蔡其昌今天在立法院召開「酒駕=謀殺 刑法第185條之3公聽會」,邀請法界代表、學界代表、政府單位、酒駕受害者家屬代表,共同針對如何有效減少酒駕行為的最佳方法進行討論。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副執行祕書洪文玲今天表示,酒駕就是謀殺,因為酒駕者擁有「自由意識」選擇喝酒、選擇開車。洪文玲說,酒駕者致人於死,所造成的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所以希望可以重罰。尤其是當肇事者沒有悔意時,更是讓被害人家屬痛心,她也表示希望政府可以加強取締酒駕者。 今天到場的法學界、學術界代表都認為,在刑法第185條第3項有關酒駕致人死者的刑期,下限應由1年以上調至3年以上,不得緩刑,犯罪人一定要服刑,且仿效日本法律,把酒駕者當作是「故意犯」,調高刑期上限。另外建議加註警語「酒後開車害人害己」於酒精飲料容器上,並加強警政署落實取締酒駕者。 依日本的法律,酒駕致死者最高處20年刑期,在香港最高可判10年徒刑,英國最高可判14年有期徒刑,美國加州更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處15年徒刑,甚至可適用死刑。依台灣的法律,酒駕致死者僅處1年以上,7年下以有期徒刑,在各國中刑期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