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涉案人楊志強 准予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Newtalk新聞]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涉案人無黨團結聯盟前名譽顧問團長楊志強,檢方1月4日訊後聲請羈押,但台南地院裁定楊志強請回,南檢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檢察官抗告有理,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審理,台南地院今(9)日再開羈押庭後,下午4點35分裁定楊志強羈押禁見。
檢警憲調專案小肖偵辦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1月3日展開搜索約談,並在楊志強的圓山國際開發公司查扣約800萬元現金,楊志強雖坦承去年12月14日與南市議員方一峰聚會,但否認行賄,檢調人員查扣保冷袋的800萬,是公司欲購買工業用地的斡旋金,與正副議長選舉無關,他否認為議長邱莉莉奔走,因前議長郭信良也是他的好朋友,他不會這麼做。
楊志強的辯詞並不為檢方採信,檢方於4日依楊涉有串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但法官認為因罪證不足,當庭釋放。檢察官不服,認為楊志強是賄選案中的關鍵人物,涉嫌遊說議員,補強證據後,5日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審理。台南地院9日再開羈押庭。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台南地檢署就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之被告楊志強聲請羈押案件,楊志強雖否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之事實,有聲請書所附相關證物可資佐證,故該案已有具體事證,足使一般人相信,被告就此次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嫌疑重大。
楊志強就所涉上開犯行,自身供述前後不同,與證人證述及其他被告供述亦有歧異,故不能排除被告楊志強與其他共犯、證人間相互連聯繫串供之風險,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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