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介法》法令不明、納管定義模糊 3大數位產業協會提6訴求盼暫緩立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6月底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引發數位業者質疑法令制定不明、納管對象模糊,若倉皇上路恐讓業者無所適從。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等3大數位產業協會今(19)日共同連署發出6點聲明指出,《中介法》應以數位發展為目的,盼再能與產學界多方研議,呼籲暫緩立法上路。

NCC公告《中介法》後,外界質疑,一部法案要規管多樣態的網路數位業者,當前政府積極「踩油門」推動台灣數位發展的同時,卻因此法「踩剎車」,數位業者憂心除限縮網路言論自由,未來恐衍生競業惡性檢舉,連同影響數位發展。

對此,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3大數位產業協會共同發出6點呼籲。一、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之差異性;二、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三、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四、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五、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六、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之平衡。

TiEA表示,台灣近年積極推動智慧國家方案,而《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台歐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並在數位網路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盼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才能持續開放創新。DMA則質疑,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現仍處於研議階段,國際保持高度專注,台台灣是否有必要在網路治理議題上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

DEAT表示,僅一部法案難以同時規範電信、雲端、社群媒體、影音、電商、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業者,尤其對於初起步的台灣新創業者影響更為嚴峻。 台灣連線(LINE)指出,目前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若單從名詞定義上理解,草案試圖納入所有在台灣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各類型的產品。但光是同業者的不同產品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對於台灣是否有能力負擔與歐盟相同的法遵義務,平台業者認為,因《中介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判斷標準,230萬以上有效用戶數的規範讓台灣許多中型企業都需承擔相當於歐盟經濟體4500萬以上用戶的超大型平台業者法定義務,在經濟環境與公司規模的巨大差異下,此法的定義規範與執行是否合理值得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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