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林榮錦無罪判決 發回更審

晟德集團董事長林榮錦被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須調查犯罪事實,23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晟德集團董事長林榮錦被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須調查犯罪事實,23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晟德集團董事長林榮錦被訴,從1994年到2014年擔任台灣東洋藥品董事長期間,以非常規交易致東洋損失30億多元,二審他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調查林授權有無經過董事會決議、公司有沒有受到損害,23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本案導因,東洋公司從1997年起投入鉅額資金從事藥物研發及製作,其中治療乳癌及卵巢癌的藥物,投入研發成本5億多元,另歷經14年自行開發微脂粒包覆技術製造出LIPO-AB,研發成本為2億多元。

東洋另有治療前列腺癌、中樞性性早熟症及子宮肌瘤的藥品,東洋公司將在台推行上市,目前正與國際大廠談全球授權,該藥品預估全球年平均銷售額為美金1億6000萬多元,東洋迄今投入的研發成本為1億多元。

檢察官起訴指控,林榮錦與東洋公司的德國籍經理人歐德甯(通緝中)將公司投入大筆成本研發的藥品,未經董事會同意下,授權給瑞士疑似空殼公司Inopha AG,並將4項藥品後續商品化利益侵吞入己。

檢方認為,林榮錦利用擔任東洋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權,用違背任務的行為,致東洋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包括藥品的研發成本4億多元及利益等,造成東洋公司高達30億277萬8116元的財產損害。

林榮錦遭檢方依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林男未依法經董事會授權同意,即為Inopha AG出具聲明書向FK公司保證授權效力等,致使東洋公司利益受損,將他重判10年徒刑。

但高院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檢提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林男是否構成非常規交易犯罪、特別背信;Inopha AG公司有無具備履約能力,是否為適格的授權對象?這些攸關犯罪事實,須再調查釐清。

最高法院指出,林榮錦授權有無經過董事會同意,是否符合東洋內規、東洋公司是否因此造成損害,損害的金額也應再鑑定調查,原無罪判決理由及調查不完備,應撤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