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司改 重大變革

考試院函送行政院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日前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未來關於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取得及任用,將採取多合一考試及培訓,此一新制為司法官、律師、法制人員考試、任用制度之重大變革。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考試,建議法律專業資格之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其考試與培訓內容,應以適當方式包含或延續大學法學教育。

為落實前揭決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律師團體及學者、專家自一○七年三月起,歷經七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及九次協調會,對於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改革新制凝聚共識,未來新制將採取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四合一考試,且共同參與一年實務學習後,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再進行後續職域分流,區分直接取得律師資格或繼續參加檢察官、法官及法制人員之甄選(試)資格,並於甄選錄取後接受檢察官、法官及法制人員各別之職前培訓及任用。

有關法律專業人員之涵蓋對象,因檢察官、法官、律師於現行考試制度已實質上合考,法制職系公務人員考試科目亦與司法特考及律師高考科目高度類同,且法制人員肩負國家法制工作重任,未來已規劃朝「政府律師」方向改革,亦即未來政府機關內亦有擔任律師之公職者,除對內負責機關之法務、法規擬訂相關業務,對外亦擔負法務協調及出庭擔任政府機關之辯護律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