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紓困4.0補助 先到先審加速撥款

記者黃朝琴/臺北報導

文化部今天正式公告「藝文紓困4.0」自然人及事業兩項申請須知,線上申請系統即日起開放申請,自然人申請日期至今年7月12日止,事業申請則至8月31日止,建議優先採線上申請方式,文化部也將採先到先審,加快各項審查及核定撥款作業。

文化部表示,這次紓困補助作業將依行政院「個人加快、產業加強、貸款加碼」的原則,在自然人及事業紓困補助部分,加快及簡化各項申請作業,希望減輕藝文產業衝擊。

文化部指出,曾獲藝文紓困1.0、2.0補助的自然人,經審查,已於6月4日將補助款新台幣3萬元直接撥款入帳,扣除經勾稽重複領取其他部會補助,以及已在企業、機關(構)投保,或領有公保退休金、帳戶有問題遭銀行退回等,共發放8845人,核撥款項達2.6億元。

文化部提醒,如果一週後確認未獲得主動撥入的補助款,則可再依據「藝文紓困4.0」補助須知各項規定,重新申請。

文化部說明,「藝文紓困4.0」共分為對自然人及事業兩種補助。在自然人部分,具中華民國國籍的自營或無固定雇主的藝文工作者,因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無論有無參加勞保等社會保險,都可以提出申請。

補助基準參考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方案,每人補助3萬元,申請者若有其他已投入的製作或相關費用,則可再酌增經費,合計補助以6萬元為上限。

為簡化程序及因應疫情,文化部表示,申請者應檢附的承攬或工作約定受疫情影響證明,除契約書影本外,也可檢具邀約工作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委託單位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也放寬可,採認負責人簽章,無須大小印。

在事業申請方面,事業可依情況就「各類型藝文事業」、「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事業」及「藝文艱困事業」3類別中擇一申請。受疫情影響的藝文創作、展演及相關事業,且於國內登記立案的法人、團體及商號(個人工作室),都可以提出申請。文化部說明,「各類型藝文事業」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及必要支出費用等,最高上限為250萬元。

「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事業」須為疫情升級期間,經公告須強制停業的文化類觀展場所,且給付員工未達基本工資的事業,如電影院、表演廳、音樂廳、美術館、博物館等。補助項目以未達基本工資的全職員工數,乘以1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另給予受僱全職員工4萬元一次性薪資補貼(由申請事業一併具領轉發員工)。

「藝文艱困事業」則須符合110年5、6、7月任一個月營業額,較同年3、4月或108年5、6、7月營業額減少50%情形。補助將以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計算,補貼有關營運成本及員工薪資等支出。

文化部「藝文紓困4.0」補助即起受理, 先到先審、加速撥款。(表演藝術聯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