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地使用除草劑 議員要求中市府訂自治條例嚴罰
臺中市議會財經業務質詢,市議員曾朝榮關注除草劑管理狀況,曾朝榮說,今年5月他建議訂定台中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市府農業局卻回覆說已經有相關規範,但實際情況是目前現有發生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的情況台中市並無相關罰則,可以進行裁罰。
曾朝榮表示,一個有作為的市府應該站在專業的角度,對法規不足做補強與推動,而不是推推拖拖,他不了解「台中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是局長自己覺得不需要,還是台中市民不需要。
對於議員質疑,農業局表示,除草劑屬「農藥」,非屬環境用藥,「農藥管理法」 及「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已明確規範使用方法及範圍,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僅能適用於農作物及其他如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違反者可依農藥管理法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指出,雖然「農藥管理法」 等相關辦法已有規範除草劑使用範圍,但環保局仍將進一步研議「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增修避免違規使用除草劑等內容, 強化管理成效,並持續宣導民眾以物理或生物性防制法清除雜草,勿違規使用除草劑。
針對非農地雜草管理,環保局表示,市府訂有「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規範空地雜草管理, 並加強巡檢空地,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未妥善管理,致雜草長度超過50公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卻未改善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環保局也會於限期改善公文中敘明避免使用除草劑, 以友善維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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