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求償案 二審市府改負8成責任、獲賠2千多萬
民國103年7月31日深夜發生的高雄氣爆案,高雄市政府為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其中兩案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高市府負8成責任,榮化公司和華運公司有2成責任,需賠新台幣2847萬多元,可上訴。
對此,高市府表示,對於二審未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表遺憾,將再上訴。
高市府表示,市府提出代位求償計畫,讓受災者及早脫離訴訟、專心重建家園;3140名受災者簽署債權讓與契約後,由市府分6大案提起代位求償訴訟,歷時逾9年未定,顯示該計畫有效避免民眾直接面對冗長訴訟之苦。
至於受災者已取得救助金,高市府強調,判決金額不影響受災者權益,一定會堅守即若判決賠償金額變少,受災者已領補償金額不用退還;若判賠償金額增加,市府會予以補足,受災者不用擔心權益受損。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二審宣判,認為氣爆發生原因是高雄市政府人員在監工及驗收箱涵埋設工程時違反應盡注意義務,造成榮化公司管線長年暴露排水箱涵水氣環境中,導致管壁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且榮化公司也未盡監督管理責任維護檢測,終發生氣爆。
法官認為,高市府發包、驗收箱涵埋設工程違法包覆榮化公司管線是氣爆主要肇因,且疏未核實公共管線圖資平台並與相關單位分享資訊,又未落實災害緊急應變作為、對氣體洩漏偵測漫無章法等,錯失防免災害發生機會。至於榮化公司與華運公司則分別因未監督保養、檢測及維修管線與進行丙烯輸送時錯認測試結果,最終引發氣爆。
綜合相關事證,高雄高分院宣判,高市府從一審4成責任改負8成責任,榮化公司及華運公司則應負2成責任,另外,中油並非事故管線所有權人,災害發生當天也沒有使用管線,不負過失責任,判市府獲賠2847萬多元,均可上訴。
民國103年7月31日當天深夜11時55分起高雄市前鎮區、苓雅區連環爆炸,範圍遍及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一心一路等,道路塌陷成深溝,房屋及車輛受損,現場救援7名警義消人員不幸罹難,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事後高雄市政府與李長榮化工等達成協議,啟動罹難者和重傷者和解工作,並辦理「代位求償」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共求償約10億元,部分案件審理中。其中兩案一審判榮化、華運公司要賠償市府7942萬多元,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賠2847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