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棒隊」將註記 內政部:未來若發生暴行 供檢方量刑參考

近來發生多起糾紛持球棒毆人事件。內政部今天說,警政署研議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上,增列「物」的註記,臨檢時發現暴力、幫派組織犯罪者車內有刀械、球棒等將先註記,未來若發生暴行,將註記資料供檢方做為量刑參考。

台中、新北市和雲林都分別發生「球棒隊」糾紛事件。圖為台中日前有4名男子持球棒狂砸停在騎樓的賓士車,警方調閱監視器逮捕嫌犯。(圖取自facebook.com/reporter.taiwan)
台中、新北市和雲林都分別發生「球棒隊」糾紛事件。圖為台中日前有4名男子持球棒狂砸停在騎樓的賓士車,警方調閱監視器逮捕嫌犯。(圖取自facebook.com/reporter.taiwan)

內政部長徐國勇22日針對「球棒隊」將註記表示,只有當警方臨檢發現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且攜帶者有暴力、詐欺、地下錢莊、幫派組織背景者,才會予以註記,「一般民眾進行運動等並不會註記,請民眾不用擔心」。內政部今天也發布新聞稿說明徐國勇昨天在記者會上,是提到「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我們警政署也會予以相關註記。」

內政部指出,為因應警方在處理實務案件時,依據刑法第150條移送予地檢署後,起訴率及有罪率偏低,且多數為易科罰金。因此警政署已研議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上,除了「人」的註記外,增列「物」的註記。內政部表示,當警方依法臨檢時,針對曾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如果發現其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將在增設的載具欄位建檔註記。

內政部說,如果未來這些有暴力、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發生暴行,將把M -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做為強制處分、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的參考,以輔證其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意圖,該當於刑法第150條構成要件,期待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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