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檢察官濫訴亂訟 未來應當付費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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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狀告自來水公司,要求返還5年前錯誤匯出的2321元水費,由於國防部在打這件官司時,必須要先繳交裁判費用2000元,且水公司又是國營事業,此案因此引起承審法官抨擊,雙方既屬政府體系,為何不進行協商機制,而採取浪費司法資源的手段。於是,隨著此案判決國防部勝訴之後,讓「濫訴」的老話題再掀議論。

現行的訴訟制度,民事案件是採取「有償主義」;也就是說,打民事官司,必須要繳裁判費給法院。至於刑事官司,則是「無償主義」;意即,打刑事官司,不必繳裁判費。

或許就是在「反正告人不花錢」的心態下,刑事濫訴問題衍生出一個長久以來的司法惡性循環──法官辦案超量與過勞,以致在積案如山下,造成遲延審判;此外,部分法官為甩脫積案壓力,草率審判、倉促結案,在裁判品質不佳的情形下,不僅影響人民訴訟權利,也賠掉司法及法官的形象,造就了司法罵名。

為了解決「濫訴」問題,司法院正進行一項改革措施,目前在草案初稿階段──刑事訴訟有償制。簡單來說,就是未來打刑事官司要付費了。

從「使用者付費」的概念來看,司法當局建構「刑事有償制度」,合乎情理;而且,放眼天下,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日本及德國,也都有相關的立法例子。

不過,在思考「刑事有償制度」時,司法當局不應該只把「被告」列為負擔費用的一方,而是要把包括公訴人(即檢察官)、告發人、自訴人等等,凡是提起訴訟的人統統納入付費對象。因為,會濫訟的人,不一定全是老百姓,檢察官也會。

檢察官會濫訴?當然會。而且,這股「檢察現象」甚至在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被熱議,因此還通過了一個「檢察官濫訴審查機制」,並做成附帶決議──檢察官起訴案件如果發生重大違失,要對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究責。

檢察官的濫訴,最常見在兩部分:證據不足就濫行起訴、沒有舉證即浮濫上訴。在「濫訴、亂訟」這兩種態樣下,不僅讓老百姓奔訟於途、人生受害,還殃及有限的司法資源,挹注在無限的濫訴、亂訟案件裡。

檢察官濫行起訴、浮濫上訴,近年來最極具誇張與離譜的代表性案例之一,非花蓮縣警局被控集體貪瀆案莫屬。在這個案子裡(花蓮地檢署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6180號等案),有11名官警被控犯罪,經檢察官起訴、上訴之後,全部無罪定讞,且統統拿到刑事補償金,總金額高達219萬多元。這筆錢,是全民幫檢察官埋單。此案,是經過司法「認證」的冤案!

台灣未來如果採行「刑事有償制度」時,檢察官該不該成為負擔訴訟費的對象?跳出台灣,放眼國際,有例可證。

2015年,阿根廷的尼悠肯(Neuquen)省境內,發生原住民族「瑪普切」(Mapuche)對「阿帕切」(Apache)石油公司抗爭。瑪普切民族因為拒絕阿帕切的人車進入祖靈土地鑽探石油,憤而朝對方丟擲石塊,造成警察、法院人員及石油公司職員受傷。3名瑪普切人被逮,檢察官原要依照相當於台灣的傷害罪起訴。

不料,檢察總長命令檢察官更改罪名,依刑責較重的殺人等罪起訴。2016年,法院判決殺人罪不成立,傷害罪成立。當地高等法院指出,檢察官在沒有充分證據下,對被告起訴重罪,以致法院要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因此判決檢察官必須要負擔被告的審判支出費用。

台灣的司法革新,需要大破大立。「刑事有償制度」可以遏阻濫訴,值得採行。但是,在制度的設計上,不能淪為有錢人才能玩得起的遊戲,更不能讓檢察官在濫訴、亂訟之後,還能成功脫逃、免於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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