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雅典娜的驚歎?簡評三人成聚眾犯罪的刑法修法

作者為律師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日前行政院蘇院長與法務部長官,針對目前聚眾犯罪猖獗,認為以往判例限於「聚眾人員的隨時增加」,無法遏制聚眾犯罪,所以認為採用「日本立法例」,認為三人以上即構成聚眾,筆者容有不同意見,容申述之。

首先,《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定有明文。《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定有明文。《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前開有關聚眾犯罪的法律明文,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必須要先明白法律明文,若法律無明文,則需要依照司法實務解釋,方能明白法律真意。然聚眾依照一般人常識理解,不可能「三人」即足以危害公安,修法顯然欠缺「法律明確性」,此修法疑慮一。

其次,《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15號》: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聚眾,指多眾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不得謂之聚眾。」等語,著有明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上訴人等與被告等雙方械鬥時,其參與鬥毆之人均係 事前約定,並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毆之情形不合。」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若將聚眾犯罪限縮於「隨時可增加狀態」,可強調危害公共安全之罪質,方符合「妨害秩序章」的立法本旨;試想:若認為三人聚眾即有危害公安的可能,在刑法第149條如是修法,則集會自由恐集滿三人,而動輒得咎,又哪來實現太陽花「公民不服從」之可能?此修法疑慮二。

再者,日本東京大學前田雅英教授《刑法各論講義》就聚眾犯罪,引用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施行強暴、脅迫者,人數須足危害公安,且不能僅憑人數多寡做「形式」的判斷,而須「實質」的認定,例如:新宿車站要考慮,是否影響其交通機能云云。甚或有認30人以上才會構成聚眾的判例,3人就能危害公安,豈有此理?

承前,今政府修法稱「日本立法例」為藍本,然比對上開日本刑法與實務,尚無僅以「聚眾三人成罪」的前例可循,此番系爭修法方向,趨近形式判斷,不僅僵化,且與「真正」的日本立法例背道而馳,此修法疑義三。

再者,《日本刑法208條之2》有「凶器準備集合罪」:針對兩人以上,欲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準備凶器而集合,或欲為上開行為而準備「凶器」的預備行為,有特別處罰明文。承前,然系爭修法的重點卻著重在「人數」,對於前開攜帶「凶器」,明顯造成公安疑慮的日本立法例,卻未加以採納,真乃「撿芝麻、丟西瓜」,可謂輕重失衡與嚴重失焦,此修法疑慮四。綜上所述,皆為本次修法的疑慮,容有識之士關注。

最末,此回不用典故,舉日本知名漫畫家車田正美《聖鬥士星矢·冥界篇》做結:牡羊座穆、獅子座艾歐里亞、天蠍座米羅,「三人」合力的「雅典娜驚歎」足毀天滅地(撒卡、修羅、卡謬亦曾使用);蘇院長若認「赤手空拳」聚眾三人,可以「危害公安」,恐怕也只有燃燒小宇宙的「黃金聖鬥士」能辦到吧?實則,項莊舞劍,藉公安修法之名目,食禁集會自由之惡果,若屆時民怨沸騰,一次潰隄,才真是「驚天動地」啊!希望長官能對前開修法與諸多疑慮,三思而後行。

更多論壇文章
《媳婦的辭職信》對不起,我不要再當媳婦了
一場互謀其利的政治對手戲 貓熊豈能讓高雄發大財?
好一個「世界華人的民進黨」!
2020懸疑劇—韓國瑜演越久越有利
蘇貞昌的治安特效藥 行得通?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