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炒作 明確定義四樣態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包含四樣態,如透過網路、媒體、說明會等散布不實銷售價格、銷售量誤導成交價;利用親屬、員工、雇工來排隊、付定金等虛偽手段,營造熱銷假象;透過網路、社群或特定場所,自行、利用人頭或揪團違規潛銷,哄抬售價等。

對於不動產界質疑炒作界定模糊,修正草案對於炒作不動產有明確定義,增訂任何人不得有四款不動產炒作行為,一是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內政部官員解釋,這款情形是規範部分不動產業者或炒作者,為哄抬房價、轉售牟利或加速銷售,常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銷售價格、銷售量或將不合理開價誤導為成交價等相關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是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官員表示,部分不動產業者利 用人頭如親屬、員工或僱工排隊、付定金或簽訂虛假預約單、買賣契約等通謀虛偽手段,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哄騙消費者搶購,引發民眾可能買不到房屋之恐慌,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就是屬於此款規定的炒作行為。

三是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官員說,部分不動產業者、買受人或第三人,為藉由不動產買賣、轉售獲取更大利益,常以網路、社群或於特定場所,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潛銷,如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進行銷售、未經授權擅自銷售、仲介、提供換約轉售平台、協助換約轉售,連續買入或加價 轉售不動產,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藉機哄抬售價,使自住需求之民眾須負擔更高房價,造成不公平交易現象,因此,訂定此一條款。

另外,為因應未來不動產炒作之交易型態及方式有所改變,就從事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之操縱行為予以規範,修正草案訂定第四款規定,從事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之操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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