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妄議西藏歷史

(圖/RNS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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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國參、眾兩院陸續通過《促進解決西藏、中國爭端法》,其指稱美國政府從未採取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更甚者,將所謂的西藏從目前中共西藏自治區擴大到包括今四川、青海、甘肅等省的部分區域(即所謂的大藏區)。美國繼推動《台灣國際團結法案》片面曲解《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文》內涵後,又一對中國極不友善的國內立法行動。

至遲,西藏在元代時中央政府就在西藏設立宣慰司,統管西藏一切軍政事務。及至元亡明興,西藏多數各地僧俗首也採取對明朝事大的務實作法,配合收繳元廷賜封印璽、接受明廷的賜封印璽與各種宗教封號。再到滿清入關,西藏方面因六世達賴喇嘛遭準噶爾汗國侵略而被殺害一事向清廷求援,爾後清廷驅逐準噶爾後逐步對西藏加強控制,包括設立駐藏大臣衙門(藩屬國朝鮮尚無)、設立噶廈(一種自治政府)、對達賴與班禪行使認證冊封、綠營永久駐軍西藏,上述統治行為延續至清亡為止。

哪怕進入中華民國時期,儘管礙於國力不振鞭長莫及,致使西藏統治當局得到實際上的自主統治,然而從袁世凱到後續北洋政府甚至國民政府,概不承認包括西藏與外國對中國採取否定其對西藏主權的官方立場,包括:不承認英國帝國主義企圖逼迫中國簽訂希姆拉會議承認的麥可馬洪線;在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成立蒙藏事務局主管涉藏事務;1929年國府設立蒙藏委員會主管蒙藏事務;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包括為當現世的第十四世達賴喇嘛舉行坐床典禮以示隸屬關係體制。

對日抗戰勝利後舉行制憲國民大會,西藏方面同樣有派員代表參加,其所通過施行至今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涉藏條文有四,包括:第26條第三項有關國大代表員額明定「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第64條第三項立法委員明定「西藏選出者」;第91條第一項第四款監察委員員額規定「西藏八人」;以及第120條明定「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扣除前三條有關國大、立委、監委已在修憲後的《增修條文》停止適用外,《憲法》第120條有關西藏自治的規定於今尚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西藏的法理基礎殆無疑義。

美國該反問自己,按此標準,戰後琉球群島的歸屬是否應符合程序正義,而不是由美國片面決定交給日本?包括夏威夷在內的併吞行為是否符合歷史正義?以及美國為何遲不承認巴勒斯坦?

有關西藏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否得到完整保障,或許尚有外界討論批評的言論空間,然而試圖從歷史的角度抹去中國中央政府歷來對西藏的管理統治事實,則是毋庸再議。

關於美國的作法,如同村上春樹所說:「如果有人把白色說成灰色,你有必要與之爭論一番;但如果有人把白色說成黑色,你就沒必要理會他了。因為前者可能是色盲,而後者無疑是流氓。」(作者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