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警察也能逮捕犯罪者?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陳雅譽

賊星該敗! 他鑽汽車偷223元 被車主關門活逮

新聞案例中蔡姓車主發現車內有竊賊,遂將車門關閉,阻止竊賊離開,會不會反而讓自己涉犯妨害自由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而「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可知,只要是在犯罪行為人犯罪過程中遭發覺,或者犯罪完成後立即被發現,任何人都可以將現行犯加以逮捕,並非只有司法警察才有逮捕的權力。縱使因此限制現行犯的行動自由,在法律上也能阻卻行為的違法性,而不構成犯罪。

但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對於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一旦逮捕現行犯後,應立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理。最簡單的方式,便是馬上報警,通知警察前來處理。實務上常見案例是當公車司機發現扒手後,經車上乘客同意,直接將公車開往警察局由警察接手處理。那麼公車司機並不會因此犯罪。反之,若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遲遲未能報警處理,那麼在這段「拘禁」現行犯的期間,仍有可能會構成妨害自由罪。舉例來說,甲無故侵入乙家中行竊,遭乙發現,甲遂躲進廁所,乙趁機鎖住住家大門後自行離去,則乙的行為仍可能成立妨害自由罪。

另外,現行犯逮捕的前提必須行為人有「犯罪行為」。雖他人行為不當,但行為並不構成刑事法上的犯罪行為時,不能予以逮捕。例如乘客在公車上高聲交談,雖然不符國民禮儀,但因為不屬於犯罪行為,如公車司機因此阻止乘客下車,並將之扭送警局時,仍可能涉犯妨害自由罪。

而刑事訴訟法上除了現行犯外,還有準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所謂準現行犯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不是在犯罪過程中或犯罪完畢後立即被發覺,可是是1.被人追呼為犯罪人者:例如甲聽到街上有人追著乙並高喊搶劫,遂上前協助逮捕乙;或2.因行為人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例如顧客手提包不慎掉落,店員因此發現皮包內藏著未結帳的店內商品等,即為準現行犯,亦得加以逮捕。但同時也須遵守逮捕後立即送交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等處理之規定。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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