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別人停車,動用私刑可以嗎?

圖說:資料照片,非新聞圖,圖片來源: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屏東恆春一名攤販,因不爽賓士車停在白線上,故使用保鮮膜包膜將車子包膜。據警方表示,那個路段在周末會有攤販設攤,是恆春觀光夜市,該路段並沒有禁止停車,攤商反而有違法擺攤的問題。

台灣地狹人稠,常常會出現停車的糾紛。究竟將賓士車包膜的行為可能觸犯什麼法律呢?若今日賓士車是停在紅線上,會有什麼不同呢?

攤商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嗎?

強制罪,根據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相信大家首先會有的疑問是,法條規定是對人,但今天包膜的對象是車不是人。關於對物是否會構成強制罪,《法操》過去就曾撰文討論,在這裡就不多贅述。

而本案的情形,攤商以保鮮膜將整台車封住,的確妨害車主行駛他使用自己汽車的權利。所以在構成要件上,的確有可能已經構成強制罪了。惟實務見解上,尚有強暴脅迫行為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是否需同時存在的爭議,所以是否真會構成強制罪,尚待進一步認定。

假設攤商合法設攤,賓士違停這樣情況會有不一樣嗎?

若車子違法臨停,妨害到攤商營業的權利,攤商可以主張有現在不法的侵害,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嗎?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所使用的必須是可以有效排除侵害的手段。將違法臨停的車輛包起來,不但不能排除侵害,反而還增加排除侵害的困難,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所以若遇到有車違法臨停,還是報警處理,請拖吊車來拖吊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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