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將調房屋稅 議會喊明年再審
財政部今年1月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台中市府配合修訂《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於下個會期送議會審議,但草案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為1.5%至4.8%,且採全國總歸戶計算,議會認為徵稅影響民眾權益甚大,要求審慎評估並揚言該案將保留。
本報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修正的《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單一自住房屋稅率從1.2%降為1%,但增加條件限制必須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有該間房子,且房屋市值必須在一定金額以下。地稅局長沈政安解釋,此「一定金額」是排富條款,主要是排除最高的1%,不影響多數人權益,且市府每年7月會公布金額額度。
該草案也調整非自住房屋稅率,持有3戶房屋且都為自住者及公益出租人稅率維持在1.2%,但若房屋出租者則採稅率分級制度,沈政安說,只要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標準,或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屋,4戶以下稅率為每戶1.5%、持有5至6戶者稅率為2%、7戶以上者稅率為2.4%。
沈政安說,若非自住房屋類型為起造人新建房屋,則從起課房屋稅1年以內者每戶稅率為2%、1年至2年內每戶稅率為2.4%、2年至4年者每戶稅率3.6%、4年至5年者每戶稅率4.2%、5年以上者每戶稅率4.8%,較原本規定的1.5%至3.6%提高。
沈政安強調,修正草案是按所有權人持有非自住房屋全國歸戶計算戶數,與現行各縣市分開計算不同,且從原本的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計徵;該修正草案已經市府市政會議通過,將於10月會期送議會審議。
議會法規會認為,市府修訂房屋稅稅率雖是依照中央公告,但中央公告的版本有級距基準,只要在範圍內即可,市府現在就以級距最上限額度標準修訂新的徵稅標準,不合常理,尤其徵稅事關民眾權益,應該審慎,揚言將保留該案至明年第1次會期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