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敘薪未採計職前年資 憲法法庭判違憲認應由中央訂立相關規範

張姓男子曾任兩年代理教師,但在錄取新北市某高中代理教師時敘薪,遭教育局認定不採計過去年資,張男認為相關規定牴觸憲法平等原則,進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府相關規定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違憲。憲法法庭認為,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應由中央訂定具體規範。

憲法法庭9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府相關規定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違憲。(中央社資料照)
憲法法庭9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府相關規定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違憲。(中央社資料照)

判決指出,違憲相關函釋及規定部分,應自此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張男自此判決送達之日起30天內,就此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此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張男錄取106學年度新北市某高中的代理教師,他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先前擔任過兩年的代理教師,他認為應該依教師待遇條例提敘2級,以第22級275薪點敘薪。不過,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認定「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僅以24級245薪點敘薪。

張男不服,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張男認為教師法、教育部相關函釋、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3月間言詞辯論終結,5月間公告延後宣判,今天下午3時宣判。

根據教育部、監察院提供的資料,110學年度高級中學以下的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為2萬5737人,代理教師是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由地方縣市政府決定,目前僅台北市、金門縣有教師證者採計,桃園市、台中市僅具高中教師證者採計,新北市等多數縣市均不採計。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特別就具補充性及特殊性的代理教師權利(包括其敘薪待遇)及義務事項,具體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規範,沒有違背授權明確性原則。

不過,教育部將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證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透過訂定相關規定及發布函釋的方式,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憲法法庭指出,代理教師於目前教育實務上已屬不可或缺之人力,職前年資的採計與否,當屬教育人事制度的相關事項,是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教育制度」的一環,屬中央立法的範圍。

憲法法庭表示,代理教師待遇及與其待遇相關事項,是代理教師重大權益事項之一,即理應同為中央立法權限的範圍,因此應由教育部就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事項,自行訂定具體規範,而非授權給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來訂定補充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的採計事項,如果不採取全國一致的立場,將造成縣市間財務負擔的不公平現象,且對於代理教師權利的保障也有所不足。

另外,教育部函釋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原則,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專任教師得採計先前擔任代理教師的年資,但合格代理教師卻不予採計職前年資,這樣的差別待遇使得合格代理教師先前於教學實務所累積的工作經驗,未經適當評價,造成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間產生同工卻不同酬的現象。

教育部主張授權由各地方政府依財政狀況來訂定代理教師的提敘標準,是為減輕整體國家財政負擔。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教育為百年大計,教育制度的設計,除了減輕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的公益考量外,也要應衡酌其他憲法上的重要公益。

憲法法庭表示,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採計與否,所應衡酌者,不能僅侷限於財政負擔,而尤應放眼於國民平等受教育的機會,以及平衡城鄉教育差距等其他憲法上重大公益。

憲法法庭指出,隨著少子化趨勢,以及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延後退休等情形,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且其所承擔的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或已不易區隔,合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的面向,應獲得與專任教師同等待遇。

15名大法官對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是否屬中央職權有不同看法,表決後以8名大法官同意、7名大法官不同意通過;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違憲部分,10名大法官同意、5名大法官不同意。本判決共有5份意見書,包括2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及3份部分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