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第9小時 勞部:本薪也要給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6日電)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今天宣布,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雇主必須給原本的工資額,加上加班費。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邀請勞動部報告並備質詢,立委蔣萬安質詢時問到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雇主是否要再多給本薪?勞動部當時回答不需要,但今天勞動部次長廖蕙芳說,仍要加給本薪。

廖蕙芳表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中修訂「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2/3以上」,法條字義既然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顯然是須有平日的工資額。

但因為加班已經超過8小時,所以僱主再給付加班費時,也需一起給付平日工資額,才會符合法條文字。

廖蕙芳說,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雇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勞動部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

也就是說,以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為例,休息日加班9小時,將可領到新台幣3500元。10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