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貼弄瞎測速照相機 未達毀損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5日電)闕姓計程車司機不滿超速被拍,以長木棍貼上便利貼「弄瞎」5台固定式測速照相機,一審遭基隆地院簡易庭判刑2個月,闕男上訴後,二審認定測速照相機未達毀損,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闕男因先前開車行經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三路附近時,遭測速照相機拍到違規而心生不滿,去年11月5日凌晨3時許,開車到基隆市明德三路、明德二路、台5線20.5公里和光明路等共5處測速照相機設置處,以一根長柄木棍,將黃色便利貼黏貼在鏡頭上,因測速照相機鏡頭遭遮蔽,導致無法判讀舉發。

警方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將闕男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審酌闕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闕男有期徒刑2個月。

闕男不服提起上訴,合議庭認定闕男行為顯然未對測速照相機造成物理性破壞,難以構成「毀棄」或「損壞」,雖然導致測速照相機「暫時」喪失效用,但只要把便利貼撕下即可輕易恢復,難以構成「致令不堪用」要件,因而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屈享平)1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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