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外洩侵害 法庭上多認業者應舉證

網路時代個資外洩成民眾憂心的大問題,尤其是消費者若權益遭侵害,卻往往未必有舉證能力。圖為國民黨團過去召開資安記者會的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網路時代個資外洩成民眾憂心的大問題,尤其是消費者若權益遭侵害,卻往往未必有舉證能力。圖為國民黨團過去召開資安記者會的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網路時代個資外洩成民眾憂心的大問題,尤其是消費者若權益遭侵害,卻未必有舉證能力,可能導致權益受損而求助無門。對此,律師專業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基於保障消費者立場,對於個資外洩及機關有無採取適當措施的舉證責任,法庭實務上會斟酌當事人能力之不對等,多認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由請求方負擔,但個資外洩這種事情,受害人多難承擔舉證責任。對此,李貴敏分析,過去法院判決也確認過,因應現代的訴訟型態,如嚴守該條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結果,有違正義原則,因此法院在審理個資侵害事件也多會引用該條但書,會視個案斟酌當事人間能力,來判斷是否有顯失公平狀況。

此外,若因企業未依法訂立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安全稽核機制,致駭客入侵竊取個資,或因其成員外洩的狀況,法院多認定有高度舉證困難,令被害人擔負舉證責任顯然不公。因此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法院在斟酌當事人間能力不對等,蒐證有困難等因素後,多會認定該由業者擔負舉證責任。

至於近期有名人被冒用名義去詐騙他人,一般人也擔心個人帳號若被利用去詐騙他人,自己是否也會承擔法律責任問題。李貴敏表示,帳號被盜用而被列為被告的案件最近並不少,但實務上檢方必須證明被盜用帳號者有「幫助故意」,必須要有犯罪意圖,也就是說若只是單純帳號被盜用,無詐欺或幫助意圖時,實務上都有檢方因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意而獲無罪判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