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校園生活,然後運動場」改革國訓中心課輔制度刻不容緩


鑑於「國家訓練中心選手課輔制度」涉及破壞體育院校教學制度、剝奪大學生受教權及影響培訓績效之重大問題,台教會偕四位體育院校退休校長及教授於今日召開記者會,盼在體育部成立之前, 正視國訓中心學生選手課業輔導制度違法問題,並提出「把學生還給學校」、「教育競技並立並勝」、「用正確方法達到正確目的」、「國訓中心不是大學」、「不實施專制國家制度」、「國訓中心不是課輔中心」等等改革的建言。
2024年巴黎奧運會已結束,本屆奧運會我國代表團的後勤支援項目,支援人員,支援經費等,不但是我國參加奧運會史上最多一次,而且台灣也榮獲本屆奧運參賽國後勤支援賽之冠軍。可是比賽結果不如預期的只得2金5銅之成績,已引起體育界關注並建議應檢討改進。而同時,已實施30多年的「國家訓練中心選手課輔制度」再度浮現的引起各界關心。20多年來,經監察院、行政院、立法院委員、總統府等機關要求教育部改革之制度,至今仍文風不動的繼續實施。

前國立體育學院校長暨國立體育大學榮譽教授葉憲清,首先指出就大學法,行政法人法,以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而言,國訓中心選手課輔制度本身即違法。
(一) 大學法:首先依據大學法第2、4、28等三條,可知國訓中心並非依大學法申請設立之大學,亦非大學的分校、分部及專科部,卻長期開班授課,並將各科成績由原就讀學校採認學分,最後授與學位。由於學分之採認及學位授與屬學生之重大權益,應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依據, 因此,顯然違法。其次,依據第17條規定,講師以上才可以授課,經查國訓中心的術科教學及專長訓練之教師,不具講師以上資格者甚多,而且給分數,再由原讀學校採認學分,顯然違法。
(二) 行政法人法:第2條行政法人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國訓中心是公法人,並非國家教育機構,亦非各級學校,卻執行不適合它推動之特定公共事務(課輔制度),顯然法律本身解釋錯誤而有違法之疑義。
(三)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共有七項。每年要推動約300多位學生之課輔工作,竟然並非其七項業務之一,顯然有法律本身規範不明確之違法疑義。
葉憲清指出,國訓中心選手課輔制度,就以下三點部分悖理。
(一)
教學品質欠佳:國訓中心每年要辦理約來自二十所體育院校,300多位學生,共開課200科目之課輔工作。由於國訓中心之教學軟硬體充分不足,於是有整併科目教學、夜間和假日教學、術科不正常教學、學生不認真學習…等,造成教學品質欠佳之事發生。
(二) 影響正常大學生生活:國訓中心並非大學,缺乏大學之軟硬體教育環境,無法讓學生在開放校園中過著正常、多元、自由、獨立自主學生生活,進而教育出符合大學教育宗旨之大學生。天天只有在封閉且單元之訓練環境中, 教育「沒有母校,沒有母系」之大學生。
(三) 體育院校的角色混淆:培訓國家級運動選手是體育院校首要教育目標,而體育院校有不遜色於國訓中心之運動訓練軟硬體設施,也曾培訓過亞奧運金牌選手。可是近20年來,不但不能培訓亞奧運選手,而且淪為被掛名、收學費、採認學分、授與學位之角色,國家設體育院校之旨意何在。
(四) 民主和專制國家作法:歐美民主先進國家,無設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然無選手課輔制度。奧運選手培訓採「長期分散訓練,短期集中訓練」之制度,即選手長期在就學學校或所屬機構或中心培訓。賽前再短期(半年左右)集中訓練。因培訓及參賽所影響之學業,採休學、重修、補課、減修學分、延長修業年限…等措施。而專制國家之培訓和課輔制度和台灣很類似。
葉憲清指出,國訓中心選手課輔制度改革可採取「長期分散訓練,短期集中訓練」和「長期集中訓練,短期分散訓練」的雙軌制度,則課輔制度必能徹底改革,而教育和競技並立之政策必能實現。第一軌:學生選手實施「長期分散訓練,短期集中訓練」 之培訓制度,學生選手只要達到亞奧運第一、二期之培訓標準者,一律留在就讀學校求學及培訓,由原教練負責指導及管理,教練與選手享有國訓中心相同公費及各種待遇。凡第三期達到標準者,一律強制集中國訓中心訓練。培訓期間課程學習停止, 影響的學業,於賽後在原校補課,經費由國訓中心支付。第二軌:社會選手實施「長期集中訓練,短期分散訓練制度」之培訓制度,社會選手凡達到亞奧運第一、二、三期培訓標準者,一律集中國訓中心訓練,不辦理課業輔導,嚴格執行退訓規定,凡被退訓者,則逕自回原單位自費訓練。

前台北體專校暨國立台北市立大學榮譽教授蔡特龍從歷史的脈絡指出左訓中心成立的宗旨。於1976年蒙特婁奧運集訓開始,為成果不佳。蔡特龍以田徑賽為例, 於左訓中心長期訓練,但是到賽場上卻出現生病,受傷等現象而無法出賽。 這種現象的出現應該要檢討長期訓練是否合理。他山之石的部分, 蔡特龍則以中國為例,指出中國儘管是長期單項訓練, 但是退休的運動員則是在退休後才進行選擇是否繼續學業。如此一來,運動員在訓練過程中可以專心訓練,無須分心學葉。除此之外,因為課輔制度的施行, 讓運動選手儘管取得了學位,卻因為缺乏一起學習的,共同生活的經驗, 於是對於該校該系所卻無任何認同感,更遑論要對於選手所享有的優渥待遇產生感恩之心,進一步回饋。對於運動選手來說,學習的過程並非整體的教育環境,僅只限於對其教練。
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運動科學研究所所長謝伸裕首先指出學校體育班, 因為學校執行的偏差以及上級督導的不足,導致學生學科能力普遍極為低落,沒國民基本教育的目的,也僅培養出很有限的優秀運動員。謝伸裕更指出何以奧運選手一旦拿到金牌, 便可以成為大學副教授的現象?要成為一位運動員必須經過長年累月不斷的訓練,如何能夠在其頂尖時期,同時取得博士學位?其學位論文的品質值得關注之外,也需要正視好選手不等於好教練, 而且台灣已經相當成熟嚴謹的大學教師升等制度,會因為這樣的獎勵制度而被破壞掉。 儘管樂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的成立,但因為時間倉促,僅沿用舊思維, 不見創新構想。 謝伸裕呼籲籌備單位能公開的誠心的,多聽多考慮社會上許多不同的意見, 等構想成熟時再來成立,讓部會的政策與體制更周全,也可以讓工作執行更順暢。
前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教授鄭國平指出左訓中心從小學,中學,高中包辦到大學,是不合理的。現行訓練制度的績效值得肯定,選手們的術科能力都沒有問題,但是因為訓練的目的以奪牌為主,因此他們的學科能力值得考慮。只是要成為大學教師,為人師表需要的學識與品德需要更高的要求,因此教育與競技要並立並榮。
主持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更沉重的表示,運動選手除去運動選手的身分後,其本身作為一位學生的身分是不容被忽視的。因此,台灣教授協會從身為教師的角度來看,不應該忽視每一位學生身為學生的權益與權利,也不當犧牲他們的學生生活。而優秀的運動選手在得到金牌後可以高枕無憂的度過其下半輩子,但是對於其他多數的運動員而言,在離開運動場後, 該如何面對生活,是應該更受到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