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小燈泡命案 凶嫌判無期徒刑

震驚社會的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士林地檢署起訴求處死刑,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成年人故意殺兒童等罪判被告王嫌無期徒刑。還可上訴。士院發言人黃潔茹指出,被告再犯風險高,犯後沒有絲毫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受限人權兩公約等規定而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資料照)
(中央社/資料照)

即將滿4歲的女童小燈泡去年3月突遭持剁骨刀的王嫌從後方猛砍頸部,導致女童身首異處死亡;王嫌被提訊到庭聆判,面無表情。

合議庭宣判時表示,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病症狀,考量人權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限制,科刑受限不得判處死刑。

黃潔茹指出,合議庭認定的犯罪事實是王男在去年3月28 日,在台北巿內湖區環山路一段,當街持菜刀砍殺3歲女童小燈泡,導致女童身首異處,當場死亡。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菜刀沒收,還可上訴。

合議庭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的理由是,被告雖經台北榮總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本案殺人行為也是因為這個症狀影響而引起,但是合議庭調查後,綜合判斷結果認為,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是違法的,也知要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來實施犯罪,因此認定被告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都跟常人沒有不同,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的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

黃潔茹說,我國殺人罪的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我國立法院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解釋意旨,對於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因此本院無從對有精神障礙的本案被告判處死刑。

黃潔茹說,合議庭考量被告犯罪手段殘暴、駭人,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親眼目睹幼女被菜刀砍殺的劇痛,也造成社會民眾情緒的激化,以及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常重大, 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告犯罪後雖然坦承犯行,並且多次向家屬當庭道歉,但是迄今沒有任何實質賠償,犯後態度並非良好。

另外,合議庭囑託心理教授鑑定結果,就被告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以及再犯風險顯示,被告成長過程中,重覆出現違規、違法行為,顯見自治力不佳,自我反省能力不好,品性不良,再犯風險高,而且被告在犯罪後,並沒有絲毫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

合議庭為兼顧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對被告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士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後,經檢察官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小燈泡母親的委任律師指出,當事人沒授權,不方便對判決發表意見。

王嫌委任律師庭外則說,收到法院判決,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更多相關新聞

王景玉認錯:殺人也沒人幫我傳宗接代
女童命案最後開庭 母:盼小燈泡的犧牲 能在絕地找到價值
小燈泡離世 姊姊哽咽發聲:來不及跟妳道別
小燈泡過世一年了….王景玉仍被判定再犯風險高
為小燈泡母緩頰 羅智強:與洪慈庸是極端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