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超時工作中風 獲賠820萬
開公車14年的李姓司機開末班車回總站突然暈倒車內,經送醫診斷為中風、心臟病等,經勞工局認定為職業病,他以職災超時工作為由請求公司賠償,高院判他獲賠820萬餘元。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新聞資料指出,李姓男子提告主張,他於民國88年11月間在光華巴士擔任公車司機,月薪約新台幣5萬元,他在102年11月28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時突然暈倒車內,送醫急救診斷為急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高血壓心臟病等,經勞工局鑑定符合職業病,他目前已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24小時照顧。
李男主張,他發病前,每月超時工作80小時,才會引發這次傷病,以職災為由,請求光華巴士及光華巴士呂姓負責人應賠償他喪失勞動能力、精神慰撫金共計新台幣1723萬元。
一審法院判光華巴士應賠238萬餘元,呂姓負責人不用賠,李男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請求看護費,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審酌李男在102年5月至10月間,每月工作時數為245小時至267小時之間,案發當月1日至27日工作時數也達225小時,遠超過每月工時184小時限制,為長期工作過重,因此判光華巴士應賠820萬餘元。
此外,因李男無法舉證超時工作部分,呂姓負責人有指示或共同參與,仍判不用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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