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早上班出車禍 判雇主免賠

中國時報【許哲瑗╱新北報導】

上下班途中受傷一向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但超過合理時間就不算!66歲的北捷廖姓女夜間巡查員上班途中車禍,新北地院以她提早3小時出發已超過客觀「上班合理時間」,廖女雖受傷但不算職災,判決北捷承包商免賠定讞。

由台北捷運清潔包商雇用的廖姓女夜間巡查員,2016年10月26日晚間7時許從蘆洲住處騎車前往捷運北投站上11點的夜班,卻在行經環堤大道時不慎摔車造成腿部受傷,手術後因不良於行頻向公司請假,最後在2017年1月遭公司以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

三重簡易庭一審以廖女上班途中受傷屬職災,判雇主須賠20萬餘元醫藥費,雇主遂向新北地院上訴,承審法官審理發現,廖女車禍時距上班仍有3個多小時,且同事作證指出,廖女通常晚間10點前會抵達公司,若搭乘公車可能提早8點左右到達,認定廖女發生車禍路途是為了私人目的,並非上班路程,改判雇主免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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