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煞車害乘客摔死?法官認「自招危險」駕駛無罪

示意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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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客運1位余姓司機,3年前駕駛公車時,為了閃避機車煞車,造成1名66歲李姓乘客重心不穩倒地,頭部撞擊到突起物,導致腦出血而死亡。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余姓司機,但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是乘客沒有做好防護措施,判公車司機無罪。

法院判決書指出,余姓司機駕駛的公車當時準備由基隆市忠一路右轉孝二路,因前方被其他載客公車擋住,司機決定切換車道繞過去。公車才剛轉向,就遇到前方機車突然減速,余姓司機見狀馬上煞車,車上的李姓乘客因上車後就沒有坐下,也沒有抓穩扶桿,重心不穩而跌倒、頭部撞傷腦出血,送醫4天後宣告不治。

檢警調閱車內監視器後發現,公車當時的時速僅約30公里,且李男從上車到摔倒、後腦勺撞上零錢箱之前,有17秒的時間可以坐下,但他卻只將手提包放在走道上,自己則倚靠椅背站立,沒有抓緊吊環或扶桿,才會跌倒。

法官指出,李男有位子可坐,也有扶手可抓,但卻沒有盡到乘客「勿隨意走動」、「握穩扶桿」的客運運送契約義務,有「自招危險」的行為。車內當時還有乘客在補眠,也未因煞車而驚醒,所以難認定司機「應注意而未注意」,無須負擔過失責任,判余姓司機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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