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小S露天搖頭性愛派對 裴偉判2月

民國90年《壹週刊》報導藝人小S等人在別墅戶外泳池畔舉行「露天搖頭性愛派對」,《壹週刊》社長裴偉被控妨害秘密,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30日)判裴偉4個月徒刑,依減刑條例減為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再上訴。 高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小S(徐熙娣)、柳翰雅、范曉萱和撞球國手陳純甄等,在私有別墅的泳池畔辦派對,但遭《壹週刊》攝影記者從附近大樓偷拍、竊錄影,並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封面標題,把30多張偷拍的照片和竊錄影像刊登在封面和內文,裴偉因此被控妨害秘密。 雖然兩造在民事方面和解,但法院已分別判《壹週刊》要分別賠償小S等人200萬到300萬元不等;另刑事部分,因檢方以圖利妨害秘密罪起訴裴偉是非告訴乃論,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