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6/9宣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朱姓台商、學者盧映潔等人因刑法誹謗罪被判刑確定,認為誹謗罪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月間開庭言詞辯論,今天公告將於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朱姓台商於民國106年間與王姓女子發生嫌隙,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女親友、員工,並說這是「通姦證據」。檢方認定朱男散布文字及猥褻圖畫而妨害王女名譽,依誹謗等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朱男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朱姓台商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釋字509號解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權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及林郁紋、蕭絜仁、陳易騰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也先後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訴訟新制去年上路後,相關案件併案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代理人、關係機構法務部、專家學者等人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法務部表示,刑法第310條第3項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已限制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況且刑法也規範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立法者已在最大言論自由及有效名譽、隱私權保護間予以適當權衡,因此,刑法誹謗罪並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編輯:李錫璋)11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