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保母姊妹虐童致死案 兒盟女社工遭起訴求重刑 檢:態度惡劣無悔意
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一歲男童,遭起訴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此外,北檢認定兒福聯盟陳姓社工於3次訪視男童後,明知異常,卻未如實寫訪視紀錄,並於案發後與兒盟討論、刪除及竄改紀錄,認為陳女藏匿證據且干擾辦案,犯後態度惡劣、無悔意,今天依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台北地檢署指出,陳女撰寫的訪視紀錄部分內容造假、時間錯置,雖然陳女否認犯行,檢察官仍認為證據確鑿,因此提起公訴。另外,劉姓保母姊妹的四名親人因涉嫌偽證及湮滅證據,已分他案持續偵辦中。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女涉犯過失致死及3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建請法院分論併罰,並從重量刑。檢察官表示,陳女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社工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向主管機關通報。
檢察官另指出,陳女同時違反兒福聯盟手冊、衛生福利部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未滿6歲個案開案服務前6個月,每個月應訪視兒童或家庭至少2次,且不能事先通報托育人員等。根據起訴內容,陳女曾多次事先與劉姓保母約定訪視日期,但劉姓保母以停電、其他托育孩童身體不佳為由,藉故更改或推遲訪視日期。
陳女於9月25日、10月23日訪視時,發現男童額頭、右小腿瘀青及禿髮等異常情形,卻未切實追蹤、評估劉姓保母紀錄的男童托育資料等,僅片面聽信劉姓保母的說詞,未警覺男童是否遭受虐待,而未及時通報、未增加訪視頻率。
隔天,陳女把訪視照片傳給男童外婆,卻為男童身體傷勢、暴瘦及情緒不佳等異常情形替劉姓保母找藉口,表示劉姓保母用愛的方式照顧男童,因為男童跑步自撞受傷,天氣變化導致食慾不佳,而且想睡覺才會看起來表情無辜。
陳女於11月19日得知男童一個晚上掉落3顆牙後,隔天進行第3次訪視,發現男童與先前早已判若兩人的異常情形,卻仍聽信劉姓保母的片面之詞,並將大量掉牙的不合理狀況歸咎於男童的磨牙習慣,再度未及時通報、增加訪視頻率。此外,陳女拖了20天才把最後一次的訪視照片傳給男童外婆,並再度為劉姓保母找藉口開脫,表示男童看起來表情凝重,是因為感到陌生、害羞,且磨牙太用力才會大量掉牙。
檢察官追查出,陳女於12月24日深夜男童在醫院急救時,仍向醫護人員謊稱男童的主要照顧者為外婆,並對男童外婆隱瞞實情,聲稱護理師告知的男童死因可能為溢奶所致。
檢察官過濾扣案手機後,查明陳女在案發後未能提交完整訪視紀錄,並在兒福聯盟內部以男童姓名成立的SKYPE「小天使群組」內商討應對事宜,同時另成立「1224意外處理群組」,以雲端於群組內共同整理案發大事記,並於12月31日至今年4月18日期間內,3次刪除、增補及修改訪視紀錄。
檢察官審酌,陳女身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社工,是被害男童唯一也是最重要的陪伴者及求助窗口,應更加注意檢視男童於托育期間的異常情形,卻怠於為之。此外,當時檢警搜索兒福聯盟時,兒福聯盟要求陳女表達「現在壓力大」、「一慌亂就會失言」、「不要老實回應」,導致陳女藏匿證據,干擾辦案。
檢察官指出,陳女於案發後拒絕向男童前保母告知事實,且隔絕前保母及男童外婆的關懷,導致男童受虐致死而遭剝奪其無可回復的寶貴生命,也對被害男童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犯後態度惡劣、狡辯飾詞,毫無悔意。
全案起於,劉姓保母於民國112年8月間接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一歲男童,涉嫌於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對男童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男童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送醫後傷重不治。
北檢今年1月間聲押劉姓保母獲准,2月間另聲押劉女胞妹獲准。
此案爆發後,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並質疑兒福聯盟訪視報告造假,為保全證據,北檢隨即展開搜索並約談陳姓女社工,訊後諭令陳女新台幣30萬元交保。
北檢今年4月間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罪,以及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起訴劉姓保母姊妹。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