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當詐騙集團車手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年輕人求職多注意工作內容

文/柯博齡

日前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萬華警方破獲一個詐騙集團,逮捕許姓首腦等58名成員,成員中吸收許多剛出社會、20歲出頭的年輕人成為詐騙共犯。此篇報導點出現今詐騙案件之現象,即共犯年齡層有逐漸下降之趨勢,尤其是「車手」及「領簿手」之層級,實務上有越來越多的學生或未成年人涉案其中,身為家中有孩子的父母親,不得不慎防。

【車手及領簿手之定義及角色】

「車手」及「領簿手」等名詞,是隨著詐騙集團案件之氾濫始出現的名詞。所謂的「車手」,即是拿著詐騙集團成員向他人騙到的提款卡,在各處之金融行庫或超商ATM提領現金,再將領得之現金交付上手,自己從中賺取一定成數之報酬。所謂「領簿手」,或可稱為「包裹手」,即是專門到各地之超商領取內容物為他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包裹之人,領到後再將包裹內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依上手指示轉寄或分散寄到他處超商,由集團專人領取後,再交由車手據以提領帳戶內之現金,而從中取得一定之報酬。這兩種角色,如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提供者一樣,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非常重要,經由這三種角色之運作,被害人的錢,才有辦法從帳戶內移到詐騙集團成員手中。而到ATM領錢及到超商領包裹的工作,充其量只是一種機械性之動作,不需要高度之技術性或靈活之反應,因此,即成為詐騙集團成員向缺乏社會經驗,思慮不周、警覺性較弱,判斷力較不足等初出社會之新鮮人、學生、少年等族群,以詐欺、利誘、恐嚇、脅迫等方式,讓此族群之人成為車手或領簿手共同詐騙被害人。

【成為車手及領簿手之陷阱】

最常招攬此族群使之成為車手或領簿手之模式,即係利用這些年輕人或少年,為了求職或打工,需錢若渴的心態,透過網路或報紙,刊登徵才、找工作的訊息或廣告,不管內容為何,均有一個共通點,即對於工作種類、方式、時間、報酬等工作條件之洽談,求職者永遠只能透過電話(含FACETIME等網路電話)、通訊軟體(例如LINE、微信)、社群網站(如臉書、IG等)等方式為應徵,你見不到應徵你的人,不知道公司在何處,不知道公司名稱,不清楚公司實際上從事何事業,不知道你的同事是何人,當然洽談者一定有套話術,請你不用知道或在意上開之疑點,並以公司理財、會計作帳、廠商貨款、投資匯回、台商資金回流、博奕賭金交付等種種冠冕堂皇的理由,粉飾帳戶內其實是詐騙款項之事實,使應徵者誤信,其從事領錢及領包裹係一正當的工作。且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有時會發給俗稱「工作機」之其他手機並成立通訊軟體的群組,所有行動的時間、地點,全數透過該群組或工作機作聯絡及下達指令,領錢及領包裹時間經常到半夜三更,領取的地點甚至遍佈全台各縣市,試問:這樣的工作,你敢作嗎?徧徧對於缺乏社會經驗,思慮不周、警覺性較弱,判斷力較不足等初出社會之新鮮人、學生、少年等族群,往往就落入圈套而不自知,一旦你領了第一次錢,收了第一次包裹,詐欺之共犯行為即屬成立及既遂,接下來將會面對一連串法律上之追訴及處罰。

【車手及領簿手之法律上責任】

如同前述,詐騙集團之成員,層級多,分工細,因此,一個詐騙行為,一定是3人以上共同完成,準此,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成立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再者,詐騙集團具高度之組織性,係以3人以上,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對於車手及領簿手而言,實務上會認屬犯罪組織之參與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而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甚至,提領款項交付上手之行為,亦可能屬洗錢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可處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

如果讀者你現在的工作,在應徵的過程或工作的態樣,有與上開所述雷同,不用懷疑,你就是詐騙集團的車手或領簿手,趕緊收手,回頭是岸。家中有孩子的家長,對於孩子工作或打工的狀況,請多加關心了解,勿讓你的孩子成為詐騙集團成員,戕害他人,也毀了自己一生。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